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9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
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且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
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及可
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形,并已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了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
报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保证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关承诺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
内容合法、合规。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
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
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本年度预计担保额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
可控,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且有利于公司及
子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拓展。该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预计担保额度事
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在进行了减值测
试后作出的结论,遵循了谨慎、稳健的会计原则,能够更加真实、公
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在决策程序上客观、公允、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