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0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东方华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事
项,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健康医疗服务产业连锁化、
规模化发展的需要,且董事会会议关于该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会议聘任的副总经理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本次聘任人员赵德华先生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
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赵德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