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现发表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生产经 营发展需要,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 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权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