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在子公司之间调剂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的调入方大湖水殖(湖南)水产品营销有 限公司和大湖水殖石门皂市渔业有限公司,均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资信状况和运营风险可控,有利用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符 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该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担保额度调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