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作为大湖 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拟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主要是为确保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