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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旅酒店: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2-08  

						股票代码:600258             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 2017-013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旅酒店”)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7 年 2 月 7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在北京
民族饭店十一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2 月 5 日以邮件方式
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长刘毅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11 名,11 名董事全部出席会议,其中公司董事梁建章先
生委托董事孙坚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 3 名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提出并经过表决
通过以下议案:
    一、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定位,为充分体现公司品牌价值,董事会现提出拟修
改公司全称及证券简称,具体变更如下:
    1、公司中文全称
    原称: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为:北京首旅如家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英文全称
    原称:BTG Hotels (Group) Co.,Ltd.
    修改为:BTG HOMEINNS Hotels (Group) Co.,Ltd.

    3、公司证券简称
    原称:首旅酒店
    修改为:首旅如家
                                        1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公司将变更工商手续,向上交所提出证券简称变更申请,并及时披露变更公
告及实施公告。
       二、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见《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临 2017-014 号)。
       本议案需提交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为特别议案,需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2/3 以上通过。
       三、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事 4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
                                      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产生。
生。

                                      增加: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无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2
                                     增加:第二十五条会议表决。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

                                     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

                                     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

                                     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无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增加:第二十六条表决统计结果。与会董事表决完

                                     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

                                     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无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

                                     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

                                     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可
                                     方可举行并可作出决议。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作出决议。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董事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董事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
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议。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增加: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公
无
                                     司经营层代为行使部分职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
                                         3
权事项主要包括投资、对外担保、对外贷款、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借款和人事任命等。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年度投资总额占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或单笔投资金额

在 35000 万元以内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

股权、租赁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债权债务

重组等投资事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

董事会上报告。

    (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对持股超

过 50%的非全资子公司提供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事项,及决定

公司对持股 50%以下(含 50%)或不持股的公司提

供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的担保事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

董事会上报告;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须提交首旅酒集团董事会审议,涉及担

保的条件和其他事项按公司的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三)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单笔或累计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金额不超

过 7 亿元的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在固定授权金额范

围内滚动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

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四)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对持股 50%

以下(含 50%)或不持股的公司提供单笔或累计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财务资助事

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

告。

    (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向第三方企业

或金融机构进行单笔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并预计借

款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上涨幅度不超过上期末资产

负债率十个百分点的借款事项,但公司资产负债率

    4
                                 最高不得超过 70%。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

                                 次董事会上报告。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项议案需提交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事项,
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年度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或单笔投资金额在 35000 万元以内的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股
权、租赁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等投资事项,有关决定及实
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对持股超过 50%的非全资子公司提供单
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事项,及决定公司对持
股 50%以下(含 50%)或不持股的公司提供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的担保事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提交首旅酒店集团董事会审议,涉
及担保的条件和其他事项按公司的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三)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单笔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且金额不超过 7 亿元的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在固定授权金额范围内滚动
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四)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对持股 50%以下(含 50%)或不持股的
公司提供单笔或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财务资助事项,有
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向第三方企业或金融机构进行单笔金额不超
过 10 亿元并预计借款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上涨幅度不超过上期末资产负债率十个
百分点的借款事项,但公司资产负债率最高不得超过 70%。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
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修订后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五、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
                                    5
结果通过了《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新制定的《融资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项议案需提交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新制定的《投资理财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七、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款项。
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款项。关联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
                                              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
                                              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
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人、关联自然人以及视同关联方的情形。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
司的关联法人:                                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
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        组织;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            2.由上述第 1 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
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                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2.本办法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其他组织;
控制的企业,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3.本办法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
以外的法人;                                  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3.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
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他组织;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

                                          6
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
     3.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与前条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
    4.本条第(二)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
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        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弟姐妹;(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5)配偶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弟姐妹的配偶。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1.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          自然人;
排,在协议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3.本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4.本条第(三)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3)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4)兄弟姐妹及其配偶;(5)
                                                 配偶的兄弟姐妹;(6)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
                                                 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等。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
                                                 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
                                                 款或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
                                                 或者关联自然人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第七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依据: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
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适用该价格;
    2.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
    3.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           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4.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推定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
的,按照双方协议定价。                           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
                                                 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
                                                 交易价格;

                                             7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
                                               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
                                               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
                                               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
                                               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
                                               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增加:
                                                   第十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
                                               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
                                               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
无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
                                               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
                                               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公司
                                               的关联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回避的。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              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高于 3000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万元(含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务的债务除外)在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含 5%)的关联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         的 5%以上(含 5%)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应当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删除: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
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
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 无
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
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

                                           8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
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
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等企业与
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回避的。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
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
                                               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
受到影响的董事。
                                               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公司应当在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
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
                                               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
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
                                               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
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拟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披露。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
                                         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具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
                                         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
                                         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9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
                                          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
                                          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
                                          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第(一)
                                          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
                                          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
                                          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
                                          办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


                                              新增: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
                                          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
                                          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
无                                        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
                                          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
                                          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
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 适用);
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 文件;
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10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
    (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
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         第二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
本情况;                                   以下内容: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         (一)交易概述;
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         (二)关联人介绍;
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
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     影响;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
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的独立意见;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   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
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
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
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项议案需提交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的主要修订内容是对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进行了
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需经股东
大会表决;
    (二)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范围内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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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事项,需经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年度投资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或单笔投资金额在 35000 万元以内的投资事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
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投资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九、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和对外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
     《对外担保和对外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对持股超过 50%的非全资子公司提供单笔担保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事项,及决定公司对持股 50%
以下(含 50%)或不持股的公司提供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的担保事项,有关决定及实施情况需在下一次董事会上报告。
    (二)增加了特许融资业务所涉及对外担保和对外资助条款。
    修订后的《对外担保和对外资助管理办法》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项议案需提交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决
结果通过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十一、赞成 11 票,占全体董事表决票数的 100%;回避 0 票;反对 0 票的表
决结果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详见《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 2017-015 号)。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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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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