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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旅酒店:独立董事意见2020-08-06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调整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实施完成和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实施完成,根据《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8.63 元/股调整为 8.45

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原激励对象宗翔新等 8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

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独立董事:梅慎实、姚志斌、朱剑岷、韩青




                               202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