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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2  

                                                        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8, P.R.C. ,100028
                                Tel:86-10- 6440 2232 Fax: 86-10-6440 2915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首旅酒店(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旅酒店(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认真地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地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独立的判断,现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8, P.R.C. ,100028
                                Tel:86-10- 6440 2232 Fax: 86-10-6440 2915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刊登了《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中
列明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召开的方式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 14 时在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1 号民族饭店 301 会议室准时召开,公司董事周红女士
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1 月 25 日,根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8, P.R.C. ,100028
                                   Tel:86-10- 6440 2232 Fax: 86-10-6440 2915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一名董事的议案》                                   √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二)上述议案中:
       1、 特别决议议案:2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
    的网络投票平台,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 进行投票。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
    表决方式。
                               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8, P.R.C. ,100028
                               Tel:86-10- 6440 2232 Fax: 86-10-6440 29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现场书面投票方
式就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和监票,并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系统;选
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告
的上述议案。
   上述议案由本所律师核查,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
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
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通过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其他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8, P.R.C. ,100028
                               Tel:86-10- 6440 2232 Fax: 86-10-6440 291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国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 1 号金泰大厦 19 层
                                19/F Golden Tower, No.1, Xibahe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8, P.R.C. ,100028
                                Tel:86-10- 6440 2232 Fax: 86-10-6440 2915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文


                                   经办律师签名:陈文


                                   经办律师签名:刘培峰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