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凯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凯乐科技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 13 时 30 分在长沙市开福区栖凤 路与陡岭路口凯乐微谷 1 号栋 A 座 8 楼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马圣竣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6,126,97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511%,其中: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名,均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1,672,78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54,1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031,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4、《2020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关于公司 2021 年对外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担保额度的议案》。7、《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8、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9、《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 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10、《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上 述提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504,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429%;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弃权 4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8,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336%;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47%;弃权 44,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7%。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333,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70%;反对 578,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2%;弃权 21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7,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96%;反对 578,9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88%;弃权 214,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16%。 3、《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5,333,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70%;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7,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96%;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47%;弃权 215,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7%。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333,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70%;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7,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96%;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47%;弃权 215,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7%。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833,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498%;反对 977,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9%;弃权 31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7,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860%;反对 977,3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808%;弃权 316,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32%。 6、《关于公司 2021 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712,2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568%;反对 4,414,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6,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95%;反对 4,414,74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455,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64%;反对 628,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7%;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19,3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399%;反对 628,5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25%;弃权 43,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6%。 8、《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55,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33%;反对 771,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19,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64%;反对 771,3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135,519,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38%;反对 607,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83,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21%;反对 607,3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028,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30%;反对 927,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0%;弃权 17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2,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908%;反对 927,1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750%;弃权 17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