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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乐科技:凯乐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7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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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凯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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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根据网络投票的规定,凯乐科技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 13 时 30 分在长沙市开福区栖凤
路与陡岭路口凯乐微谷 1 号栋 A 座 8 楼如期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马圣竣先
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6,126,97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511%,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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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名,均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31,672,78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54,1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7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031,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6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4、《2020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关于公司 2021 年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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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额度的议案》。7、《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8、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9、《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
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10、《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上
述提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504,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429%;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弃权 4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8,9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336%;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47%;弃权 44,5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17%。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333,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70%;反对 578,9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2%;弃权 21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8%。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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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7,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96%;反对 578,9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988%;弃权 214,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16%。

      3、《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5,333,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70%;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7,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96%;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47%;弃权 215,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7%。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333,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170%;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43%;弃权 2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197,5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996%;反对 577,7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47%;弃权 215,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7%。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833,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498%;反对 977,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9%;弃权 31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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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97,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860%;反对 977,3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808%;弃权 316,1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32%。

      6、《关于公司 2021 年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712,2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568%;反对 4,414,7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6,4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495%;反对 4,414,74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455,1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064%;反对 628,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7%;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19,3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399%;反对 628,5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25%;弃权 43,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6%。

      8、《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55,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33%;反对 771,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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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219,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464%;反对 771,3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135,519,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38%;反对 607,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83,8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321%;反对 607,3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6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关于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028,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30%;反对 927,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0%;弃权 17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92,6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908%;反对 927,1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750%;弃权 171,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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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