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凯乐: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9-10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公告编号:临2021-05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
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长安”)
与自然人徐志强合同纠纷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
    盛长安与徐志强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人民币 125,012,099.56 元,根据案
件审理情况产生的案件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凯乐科技
跟盛长安提供财务资助余额 7.18 亿元,无担保。案件尚未形成审理结果,暂时
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案情及进展情况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自然人徐志 强,男,汉族 ,1963 年*月* 日出生,身份 证号码:
4301041963****20**,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 289 号***栋****室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文昌阁街 7 号湘雅路街道办事处 106 房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3、第三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4、诉讼机构所在地:长沙
    5、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凯乐微谷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与陡岭路交叉口,被告系案涉“凯乐
微谷一标段”的建设单位。第三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丁字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2016 年 4 月 16 日,被告与丁字公司
签订正式《凯乐微谷项目 I 标段建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该工程发包给
丁字公司施工,双方在该合同中对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及内容、承包方式、合同
工期、质量标准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竣工验收、违约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约定:工程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 212,699,747.00 元,
并约定此价格为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包干闭口价格。原告后与第三人签订
协议成为该项目实际施工人。
    在施工期间,2016 年 10 月 26 日,丁字公司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
合同》的补充协议(一),约定在合同总价款中调减被告先期支付的第二次钢构
设计服务费 150 万及给水工程 182 万元另行分包给案外人的两部分费用,2017
年 11 月 8 日,丁字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三),协议
约定:因设计修改,所有增加的钢构件施工量经结算增补合同价款 607,098 元。
至此,实际上《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调整为 209,986,845 元。
    由于工程实际施工进展缓慢,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才经长沙市质监站竣工
验收备案合格。
    原告提起合同工程的结算总造价为人民币 326,393,551 元,丁字公司于 2019
年 5 月向被告提交了结算资料《竣工结算书》。经被告审核并沟通,最终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向丁字公司出具了一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 230,942,160 元,
结算调增价款 20,955,315 元(原告工期违约,被告保留索赔权力),并按照合
同约定给丁字公司支付了款项。原告提出的其他未予认可,双方差距巨大,后经
多次双方沟通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材料价格调整向原告支付材料调差款 81,085,195
元;
    (2)判 令被告 因人 工工资 政策性 调整向 原告支 付人 工工资 调差款
6,258,050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因未及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给原告造成的窝
工损失 4,259,870.02 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外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价款 4,503,322 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新增工程量的工程价款 3,113,832 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充结算工程价款 3,293,775.13 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包配合费 1,000,000 元;
    以上应付款合计 103,514,044.15 元,减抵被告已支付的 16,771,590.01 元,
请求被告支付 86,742,454.14 元。各项请求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结算款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
付工程款 75,914,044.15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4.65%),自 2019 年 9 月 21 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结算款之日
止,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约为 5,883,338.42 元;
    (9)判令被告承担因被告拖欠工程结算款导致原告增加的融资成本,以
2760 万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 2 分计算,自 2019 年 9 月 21 日起至被告实际
付清工程结算款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约 11,040,000 元;
    (10)判令被告承担因税率变更产生给原告造成的税金损失 21,346,307 元;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7、案件进展情况
    徐志强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
起诉讼,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
125,012,099.56 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
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如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
遭受损失的,担保人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1 年 9 月 8 日,盛长安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 01
民初 608 号)和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 民初 608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
内容如下:冻结被告盛长安的银行存款 125,012,099.56 元或查封、冻结、扣押
同等价值的财产。目前,法院已经根据上述裁定执行,截至本公告日,盛长安被
查封冻结款项为人民币 4,856,573.12 元,查封房产面积 15276.43 平方米(账面
价值 181,209,555.3 元)。
    案件将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开庭审理。目前盛长安聘请了代理律师积极做
好应诉,同时做好反诉准备,对冻结盛长安账号和部分在售房产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公司将追究徐志强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公司已公告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合并口径 1-6 月份营业收收入
为人民币 2,070,016,530.38 元(未经审计),净利润为人民币-5,714,404,199.79
元(未经审计)。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凯乐科技跟盛长安提供财务资助余额
7.18 亿元,无担保。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形成审理结果,暂时无法确定诉讼对公
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子公司盛长安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和部分在售房产被查
封,经营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盛长安已聘请了代理律师积极做好应诉,同时做好
反诉准备,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督促子公司盛长安全力做好诉讼准备工作,积极应诉,同时将通
过有关途径与原告进行有效沟通、协商。
    3、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等及时披露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 民初 608 号)
    2、民事裁定书(2021)湘 01 民初 608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