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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12-31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1-059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190,000,000.00 元,利息 899,861.11 元(截
止到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及本案涉及的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
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垫款逾期罚息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保全
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诉讼成本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2 月 29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
或“公司”)收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法院”)送达的公司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的《传票》(2021)鄂 0102 民初 14513 号和《应诉通知书》(2021)鄂 0102
民初 14513 号。光大银行因合同纠纷一事向江岸法院提起诉讼,江岸法院已同意
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住所地:武汉市沿江大道 143-144 号
    负责人:谭梦湘,职务:行长
    2、被告基本情况
    (1)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 108 号凯乐桂园 V 字楼 203 室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2)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凯乐科技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3)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原名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凯乐科技控股股东)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 11 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
    (4)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凯乐科技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 1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5)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凯乐科技全资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武珞路五巷 5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90,000,000.00 元,截止到 2021 年 10 月 22 日应付利息 899,861.11 元,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之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
定按年利率 7.15%计算;
    2、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 19 张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兑付 1.93 亿元而产生的垫款逾期罚息 1,673,273.75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之日起至垫款逾期罚息结清之日为止的罚息、复
利,按照合同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3、判决确认原告对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38370188000266280 内全部保证金
及孽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49977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
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88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批量
抵押清单》)。
    5、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2485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
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批量
抵押清单》)。
    6、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0722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
路五巷 58 号凯乐花园的 13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批量
抵押清单》)。
    7、判令原告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在上交所主板 A 股(ST 凯乐 600260)的 200 万股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
司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诉
讼成本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
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 5 亿元,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 变 1 综合授信协议变更协议》。
    1、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
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1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1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按季付息。2021 年 7 月 19
日,依据合同约定及《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指令及《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指
令,原告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同日,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
    2、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
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20《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按季付息。2021 年 7 月 20
日,依据合同约定及《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指令,原告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
    3、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
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4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22 日至 2022 年 7 月 21 日,按季付息。2021 年 7 月 22
日,依据合同约定及《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指令,原告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2000 万元,2021 年 7 月 23 日发放贷款 2000 万元;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
    4、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
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2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2 年 7 月 22 日,按季付息。2021 年 7 月 23
日,依据合同约定及《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指令,原告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
    5、2020 年 8 月 26 日,原告与凯乐科技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CD20200827
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2020 年 8 月 27 日原告在协议项下为凯乐科
技办理了 6 张电子汇票银行承兑业务,总金额共计 6300 万,票据到期日均为 2021
年 8 月 27 日。2021 年 7 月 12 日和 7 月 15 日,双方签订 2 份补充协议,约定为
该 6 张银行承兑汇票新增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比例为 100%。
    6、2020 年 8 月 26 日,原告与凯乐科技签订编号武光洪山 GSCD20200903 号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2020 年 9 月 4 日原告在协议项下为凯乐科技办
理了 3 张电子汇票银行承兑业务,总金额共计 3000 万,票据到期日均为 2021 年
9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15 日,双方签订 2 份补充协议,约定为该 3 张银行承兑
汇票新增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比例为 100%。
    7、2020 年 9 月 11 日,原告与凯乐科技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CD20200911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2020 年 9 月 11 日原告在协议项下为凯乐科技
办理了 5 张电子汇票银行承兑业务,总金额共计 5000 万,票据到期日均为 2021
年 9 月 11 日。2021 年 7 月 20 日,双方签订 1 份补充协议,约定为该 5 张银行
承兑汇票新增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比例为 100%。
    8、2020 年 9 月 14 日,原告与凯乐科技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CD20200915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2020 年 9 月 14 日原告在协议项下为凯乐科技
办理了 5 张电子汇票银行承兑业务,总金额共计 5000 万,票据到期日均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2021 年 7 月 20 日和 7 月 21 日,双方签订 2 份补充协议,约定为
该 5 张银行承兑汇票新增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比例为 100%。
    前述 5 至 8 项共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19 张,2021 年 7 月 1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期间,凯乐科技共向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38370188000266280 内存入共
计 1.93 亿元保证金,并均备注为“保证金”。原告已在系统上将案涉 1.93 亿保
证金与 19 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按对应关系进行了控制操作,未经原告解除控
制,凯乐科技无法支配账户内保证金。
    因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湘 02 财保 8 号执行裁定,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出(2021)湘 02 执保 12 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凯乐科技在
原告处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38370188000266280)内存款
1,533,495,059.00 元,实际冻结金额 193,673,855.70 元。
    因该保证金账户被其它法院冻结,上述承兑汇票到期后凯乐科技没有兑付,
致使原告垫款兑付 1.93 亿元。根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第十三条第
2 款“将承兑行垫付的任何款项转成对承兑原告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日利率万分
之五的逾期罚息利率对承兑原告计收利息”,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承担垫款的罚息、复利。
    2020 年 7 月 23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
号为武光洪山 GSBZ20200807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
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6 月 16 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
山 GSBZ20210610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
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
光洪山 GSDY20200807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
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
光洪山 GSDY20210610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
108 号凯乐桂园的 88 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
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
武光洪山 GSDY20200609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
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 13 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
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20 年 7 月 23 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
山 GSZY20200807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持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200 万股作质押,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
借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截止 2021 年 10 月 22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
金 190,000,000.00 元,利息 2,573,134.86 元,本息合计 192,573,134.86 元未
予归还。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
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
有限公司互为关联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实际投资人。目前,被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多起诉讼,涉诉金额十几亿元,银行账户资金基
本被全部冻结,并造成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股票停牌,2021 年 8 月 17 日其股
票被实施风险警示,A 股股票简称由“凯乐科技”变更为“ST 凯乐”,该公司股
票市值从 32 亿暴跌至 26 亿。
    2021 年 8 月 6 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2021)湘 02 财
保 8 号裁定书、(2021)湘 02 执保 12 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湖北凯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
38370188000266280),直接导致上述开立的 19 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垫款欠息情
况,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虽原告已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
异议,但尚未完全解除上述账户冻结,且经原告向被告追索,被告湖北凯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额清偿到期债务,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已形成
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实质违约。
    鉴于上述原因,原告的贷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为此,原告依据《综
合授信协议》第 46 条及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案件
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并要求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承担相关担保责任。根
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
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公司与光大银行正在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向江岸法院提交了和解申请
书,申请延期审理,调解期限为一个月。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1)鄂 0102 民初 14513 号;
    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鄂 0102 民初 14513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