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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2-03-11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2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 4100 万元,利息 196 万元(截止 2022 年 2
月 17 日);并按照年利率 9.3%计算利息并计算罚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被告
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涉及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 10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沙市法院”)送达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武
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
“湖北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鄂 1002 民初 1002 号和
《应诉通知书》(2022)鄂 1002 民初 1002 号。湖北银行因合同纠纷一事向荆州
沙市法院提起诉讼,荆州沙市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
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
    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鼓湖路 17 号
    负责人:廖海坤,该行行长
    2、被告基本情况
    (1)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该公司董事长
    (2)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虎泉街 1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该公司董事长
    (3)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该公司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C2021 开发区展 092401 号《借
款展期协议》;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
借款本金 4100 万元及利息 196 万元(截止 2022 年 2 月 17 日);并按照年利率
9.3%计算利息并计算罚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在 5160 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 S-1
栋 B 单元 18 套房屋在 5160 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出质的对第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交付的房
屋租金在出质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原告为了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等。


    三、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9 月 15 日,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湖北
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43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6.2%,借款期
限 1 年,起始期限从提款之日起算;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发放贷款。
    2020 年 9 月 15 日,原告和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
乐宏图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凯乐宏图公司对凯乐量子公司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至 2025 年 9 月 15 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 5160 万元的抵押担保,
抵押物为凯乐宏图公司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挂园 S-1 栋 B 单元
18 套房屋,双方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鄂(2020)
武汉市不动产第 0047732 号。同日,原告和凯乐宏图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
同》;合同约定:凯乐宏图公司以其所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
其应收账款为凯乐宏图公司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续租协议》,付款义务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房屋租赁而应交付的房
屋租金,应收账款期限为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应收账款金额
为 3551598.5 元。2020 年 9 月 24 日,原告和被告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
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登记证号为:0909 8554
0010 8588 2485。
    2020 年 9 月 25 日,原告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股
份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凯乐股份公司对凯乐量子公司在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期间的借款承担最高额保证义务,保证金
额为 5160 万元整,保证方式是连带保证责任。
    2021 年 9 月 24 日,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贷款展
期 12 个月,借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9 月 24 日。担保人凯乐宏图公司、凯乐股份
公司同意仍按原担保合同的约定执行,保证期间至展期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两年止。
    现被告陷入巨额债务纠纷,经营出现严重问题,也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2)鄂 1002 民初 1002 号;
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 1002 民初 1002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