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3-26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27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下达,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准备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为案件之被告;

    ●涉案的金额:涉案本金人民币 193,473,885.86 元,及本案涉及的本息结

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本案审理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在内实现债

权的全部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准备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

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

以年度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 月 14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凯乐科技关于公司及

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事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诉讼,武汉中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投资者可查

阅公告(凯乐科技公告编号:临 2022-007)了解本案有关内容。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1098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信用证垫款本金 27705445.86 元及截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的利息 279896.01 元,并按 2020 年 12 月 24 日编号 127XY202003801702

《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所约定的计息标准和方式承付该部分信用证垫款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

    2、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 165768440 元及截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的利息 864468.71 元,并按编号 127XY202003801701《银行承兑合作协议》所

约定的计息标准和方式计付该部分承兑汇票垫款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至付清之

日止的利息和复利;

    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

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 7 栋 l 层 3 室房地

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0237 号]折价或拍

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应承付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

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 S-l 栋 31 套房地产[不

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0727 号]折价或拍卖、变

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

承付的债务范围内,以编号 127XY202003801703《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最

高债权本金限额 9906.3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为限优先受偿;

    5、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 486 号凯乐微谷商务中心 l 栋 145 套房

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证明第 0218947 号]折价或拍

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应承付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应承

付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
定,有权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1489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准备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

损益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年度审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 民初 1098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