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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3-29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31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人民币 480,272,975.00 元,及本案涉及的违约金,
本案审理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3 月 28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级法院”)送达的公司与江苏享
通智能物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通智能物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
诉通知书》(2022)苏 05 民初 315 号。享通智能物联因买卖合同纠纷一事向苏州
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苏州中级法院已同意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
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亨通智能物联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亨通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如其,董事长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货款人民币 480,272,975.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1,110,100.00 元(按照十份合同总
金额人民币 505,550,500.00 元的 20%计算);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00000.00 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1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分别为 HTWLCG20181107-07、
HTWLCG20181107-08、HTWLCG20181107-09 的《设备采购合同》;2018 年 12 月 3
日 , 双 方 签 订 了 编 号 分 别 为 HTWLCG20181203-01 、 HTWLCG20181203-02 、
HTWLCG20181203-03    、   HTWLCG20181203-04     、   HTWLCG20181203-05    、
HTWLCG20181203-06 和 HTWLCG20181203-07 的《设备采购合同》(以上十份统称
为“合同”),由原告向被告采购无线自组网网板、融合通信系统套件和量子数据
处理模块,采购金额合计人民币 505,550,500.00 元。
    合同第 2.1 条约定,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合同金
额 95%的货款,余下 5%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第 3.2 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
支付货款后 150 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第 3.4.2 条约定,若被告延期交货超过
30 天,则视为未交货,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被告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
后 10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货款,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0%支付
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被告还应当予以充分补偿;第 6.3 条约定,
守约方追索违约金所付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追索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差
旅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8 年 11 月和 12 月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共计人民
币 480,272,975.00 元,而被告收款后未按约交货,虽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
一直未交付任何货物。2021 年 6 月 3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函》,要求解除
案涉十份《设备采购合同》,且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货款人民币 480,272,975.00
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1,110,100.00 元。2021 年 6 月 8 日,被告签收了上述
《通知函》,双方合同已于该日解除。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仍未退还原告货款
并支付违约金。因与被告交涉无果,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望判如所请!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苏 05 民初 315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