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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2-04-22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4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1 月 15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8 号),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

乐量子”)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7 月 16 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分行(简称“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公司为上述贷

款提供了贷款担保。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根据贷款合同给予凯乐量子贷款 2 亿元。

近一年来,因公司涉及多项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

示等原因,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要求凯乐量子按贷款合同相关约定提前偿还贷款本

息,并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区法院”或“本院”)提起诉

讼。该事情发生后,为保障公司发展,公司一直在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北凯乐

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调解

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 ST 凯乐临 2022-028 号公告。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江岸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

鄂 0102 民初 14507 号],在江岸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凯乐量子与光大银行武汉分

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凯乐
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

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截止到 2022 年 2 月 17 日应付利息 1772222.23 元,自 2022 年 2 月 18 日之

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按年利率 7.15%

计算;2、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黄山头酒业有

限公司的 2448.161705 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

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2463.998495 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

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49977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

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88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

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

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88 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5、判令原告对《不动产登记

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2485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

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批

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

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18 套房屋《批量抵押清单》);6、判令原

告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0722 号》登记项下,

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58 号

凯乐花园的 13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

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13 套房屋《批量

抵押清单》);7、判令原告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主板 A 股(ST 凯乐 600260)200 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诉讼

费用及原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130000 元。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
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授信金额为 5 亿元,期限

为 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 变 1《综合授信协

议变更协议》。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

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DY20200807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

山区卓刀泉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

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DY20210610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 108 号

凯乐桂园的 88 套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

的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21 年 6 月 10 日,被

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DY20210609 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 13

套的房地产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上述借款提

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第 26 条的约

定,2021 年 6 月 17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

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将《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 2 亿元授信额度授

权给其全资下属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确认同意“下属公

司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根据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以其自身名义与贵行签订

的相关《贷款合同》构成对授信额度的合法有效使用,我公司将督促下属公司履

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和还款义务,并承诺对下属公司在相关《贷

款合同》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2021 年 6 月

18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按季付息,贷

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原告按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2021 年 7 月 14 日分笔发放贷款 6000 万元和 4000 万

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贷款借据与
两份贷款凭证。根据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战略客户
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2021 年 7 月 16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按季付息,贷款到期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原告按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发放贷款 5000 万元,同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

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发放贷款 5000 万元,同日,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贷款借据与贷款凭证。2021

年 6 月 18 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BZ20210621 的《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量子通

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

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 年 6 月 18 日,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

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BZ20210622 的《保证合同》,被告荆州市科达

商贸有限公司对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

年 6 月 18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ZY20210621 的《质押合同》,以其所持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2448.161705

万元/万股(出质股权份额为 21.8586%)的股权数额作质押,为被告湖北凯乐量

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在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市监)股质

登记设字(2021)第 11 号质押登记。2021 年 7 月 19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ZY20210622 的《质押合同》,以其所持

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2463.998495 万元/万股(出质股权份额为 22%)的

股权数额作质押,为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在公安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 10 号质押登记。截止

2021 年 10 月 22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

金 200,000,000.00 元,利息 947,222.23 元,本息合计 200,947,222.23 元未予

清偿。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涉诉金额十几亿元,其银
行账户资金基本被全部冻结,并造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上交所的股票停牌,2021 年 8 月 17 日其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A 股股

票简称由“凯乐科技”变更为“ST 凯乐”,该公司股票总市值从 32 亿暴跌至 26

亿。2021 年 8 月 6 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2021)湘 02 财

保 8 号裁定书、(2021)湘 02 执保 12 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告湖北凯

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账号:

38370188000266280),导致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开立

的 19 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现垫款欠息,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且经原告向被告

追索,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额清偿到期债务,担保人也未履

行担保还款责任,已形成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实

质违约。鉴于上述原因,原告的贷款面临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为此,原告依据

《综合授信协议》第 46 条及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并要求保证人、质押人抵押

人承担相关担保责任。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特

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被告表示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此纠纷。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开庭,未判决。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收到江岸

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鄂 0102 民初 14507 号],在江岸区法院

主持调解下,凯乐量子与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

大道 143-144 号。

    负责人:谭梦湘,行长。

    被告一: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

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
11 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虎泉街

1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五: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武珞

路五巷 5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系公司董事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根据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1《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和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截

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000.00 元、借款利息

2,750,000 元。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按第二条、第三条的

承诺足额偿还本息与相关费用,从 2022 年 3 月 21 日之日起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

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5.5%计收,否则,自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

日止的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 7.15%计收,并依据合同规定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综合利率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案件受理费 1,046,536.11 元减半收取 523,268.06 元,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130,000.00 元,由被告湖北凯乐量

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承担,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2 年 12 月 25 日前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

    (三)、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1《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和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62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两份贷款期

限终止日延期至 2025 年 6 月 28 日止,结息方式为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 1

月 20 日,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各方当事人配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办理贷款延期的相关手续。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承诺按下列时间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

款本息:

    2022 年 7 月 10 日前偿还贷款本金 500 万元;

    2022 年 9 月 28 日前偿还贷款本金 500 万元;

    2022 年 12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

    2023 年 1 月 20 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

    2023 年 3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

    2023 年 6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

    2023 年 9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

    2023 年 12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

    2024 年 1 月 20 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

    2024 年 3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

    2024 年 6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

    2024 年 9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

    2024 年 12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

    2025 年 1 月 20 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

    2025 年 3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

    2025 年 6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同时结清贷款项下应付的全

部利息。

    (四)、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第二条、

第三条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就全

部剩余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

律师费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

第三条期限足额偿还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代理律

师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

2021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49977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

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88 套批量抵押房
屋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88 套房屋《批量抵
押清单》),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

第三条期限足额偿还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代理律

师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2485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

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

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18 套房屋《批量抵押清

单》),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

第三条期限足额偿还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代理律

师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不动产登记证明》(鄂 2021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0722 号)登记项下,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

公司拥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的 13 套批量抵押房屋与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13 套房屋《批量抵押清

单》),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

第三条期限足额偿还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代理律

师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

司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主板 A 股(ST 凯乐 600260)200

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如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

第三条期限足额偿还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诉讼费、保全费、代理律

师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43.8586%质押股权(质押股权数额共计

4912.1602 万元/万股,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 10 号、11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通知书),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被

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湖
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

章即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七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审查

确认,并请求人民法院以此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拒收民事调解书的,不

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

法律效力。



    三、该案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公司和凯乐量子将积极筹措资金分期偿还原告借

款本息、债权实现费用、案件受理费,本次《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对公司损益影

响较小,凯乐量子需支付债权实现费用、案件受理费等合计约 66 万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