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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2-06-10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56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
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9 号),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了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19《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20《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
号 为 武 光 洪 山 GSJK20210721 《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合 同 》 、 编 号 为 武 光 洪 山
GSJK2021072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四份合同,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向公司发放贷
款。近一年来,因公司涉及多项诉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实施风
险警示等原因,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要求公司按贷款合同相关约定提前偿还贷款本
息,并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岸区法院”或“本院”)提起诉
讼。该事情发生后,为保障公司发展,公司一直在积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湖北凯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调解协议的议
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披露的*ST 凯乐临 2022-049 号公告。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收到江岸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鄂
0102 民初 14513 号],在江岸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公司与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达成
调解协议,现将该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
大道 143-144 号。
    负责人:谭梦湘,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念(特别授权代理),系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智(特别授权代理),系单位职工。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 108
号凯乐桂园 V 字楼 203 室。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荣(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
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城(特别授权代理),系单位职工。
    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 11
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
刀泉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董事长。
    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街武珞路五巷 5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董事长。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诉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科达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宏图公司)、武
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海盛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光大银行武汉
分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作出(2021)鄂 0102 民初
14513 号民事裁定,并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凯乐科技公司偿
还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借款本金 189,741,935.99 元,及截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的利息 2,580,791.22 元;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为止的
利息,依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 7.15%另行计算;(二)判令原告光大银行武
汉分行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1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49977 号》抵押
登记项下被告凯乐宏图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
桂园的 88 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三)判令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
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2485 号》登记项下被告凯乐宏图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
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对不动产登记
证明为《鄂 2021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0722 号》登记项下被告凯乐海盛顿
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的 13 套批量房屋及
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原
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对被告科达公司持有的凯乐科技公司在上交所主板 A 股(ST
凯乐 600260)的 200 万股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凯乐量子公司、科达公司对被告凯乐科技公司的上
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案件受理
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诉讼成本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凯乐科技公司与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
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武光洪山 GSSX20200807)一份,约定光
大银行武汉分行向凯乐科技公司提供 5 亿元授信额度,期限自 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2021 年 7 月 15 日,被告凯乐科技公司与原告光大银行
武汉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4 份,约定凯乐科技公司向光大银行武汉分
行借款合计 190,000,000 元。其中,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19 的合同借款
7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19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编号为武
光洪山 GSJK20210720 的合同借款 7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21 的合同借款 4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至 2022 年 7 月 21 日;编号为武光洪山
GSJK20210723 的合同借款 10,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述四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均约定:借款利息为固定利率,
年利率 5.5%,按季结息;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
期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 30%;若出现借款人未依约支付利息、在其他
合同项下违约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贷款人有权宣布所有已
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实现债权的
费用、实现贷款担保等。上述 4 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光大银行
武汉分行依约向被告凯乐科技公司发放了贷款合计 190,000,000 元。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凯乐宏图公司与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DY20200807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 108
号凯乐桂园的 18 套房地产为凯乐科技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
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0 年 7 月 23 日,被告凯乐量子公司与原告光大银行
武汉分行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BZ20200807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凯乐科
技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二年。2020 年 7 月 23 日,
被告科达公司与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ZY20200807 的
《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其所持凯乐科技公司的 200 万股股票作质押,为凯乐科
技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手续。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凯乐宏图公司与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编号
为武光洪山 GSDY20210610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
卓刀泉 108 号凯乐桂园的 88 套房地产为凯乐科技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
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实现债权
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1 年 6 月 10 日,被告凯乐海盛顿公司与
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DY20210609 的《最高额抵押合
同》,以其所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 13 套的房地产为凯
乐科技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
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21
年 6 月 16 日,被告科达公司与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编号为武光洪山
GSBZ20210610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凯乐科技公司在《综合授信协议》项
下的借款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三年。被告凯乐科技公司在借款期间,因涉多起
诉讼,公司账户资金被冻结,公司股票停牌,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公司股
票总市值出现暴跌。原告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认为,被告凯乐科技公司现已构成实
质违约,其依约有权要求被告凯乐科技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
全部费用,并有权要求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承担相关担保责任。被告凯乐科
技公司辩称,贷款尚未到期,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凯乐量子公司、科达公司、凯
乐宏图公司、凯乐海盛顿公司支持被告凯乐科技公司意见。


    二、调解情况
    本案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开庭,未判决。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收到江岸
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鄂 0102 民初 14513 号],在江岸区法院
主持调解下,公司与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被告湖北凯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89,741,935.99 元、借款利息 2,609,779.58 元。
    如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
偿还本息与相关费用,从 2022 年 3 月 21 日之日起直至贷款本息结清为止的利息
按年利率 5.5%计收,否则,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贷
款利息按罚息利率 7.15%计收,并按年利率 7.15%计收利息的利息(即复利)。
结息方式为按年结算,结息日为每年的 1 月 20 日。
    二、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按下列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2023 年 1 月 20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
    2023 年 1 月 20 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
    2023 年 3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
    2023 年 6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
    2023 年 9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
    2023 年 12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
    2024 年 1 月 20 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
    2024 年 3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
    2024 年 6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
    2024 年 9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
    2024 年 12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
    2025 年 1 月 20 日前偿还贷款项下应付的全部利息;
    2025 年 3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
    2025 年 6 月 28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29,741,935.99 元,同时结清贷款项下应
付的全部利息。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本案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
502,333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律师费 110,000 元,合计:617,333 元。均
由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前将 617,333 元支付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分行。
    四、如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
条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
权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约定的全部剩余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如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期
限足额偿本协议约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
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 106 套房屋[详见附件《批量抵押
清单一》,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20)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32485 号、
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49977 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
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第三条约定
的期限足额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有权对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 13 套房屋[详见附件《批
量抵押清单二》,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0722
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如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第二条、第三条约定
的期限足额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债务,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有权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上交所主板 A 股(ST 凯乐 600260)的 200 万股股票,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
司对本协议约定的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
任。
    九、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三、该案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案
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本次《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公
司需支付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合计约 62 万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