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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2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H u b e i To d a y L a w F i r m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 32 号今天律师楼
   联系电话:(027)87896508                    邮编: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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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凯乐科技”)董事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公司召开二○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一事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及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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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披露了《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2-054),前述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人。其中,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1 日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
大道 115 号凯乐量子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 凯乐科技董事邹祖学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1 日的 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
年 6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4 人,代表有表
决 权 股 份 共 139 , 985 , 943 股 ,所 持 有表 决 权 股 份数 占 公 司股 份 总 数的
14.070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均为 2022 年 6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授权代理人。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4,125,2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4763%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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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860,65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94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验证确认其身份。
     3、参与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9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7,219,8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308% 。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的提案含: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且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出现对通知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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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与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8,530,2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601 %;反对 1,23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817 %;弃权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8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64,1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463 % ;反对 1,234,3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78 % ;弃权
221,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2859 %。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8,530,2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601 %;反对 1,23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817 %;弃权 22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8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64,1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463 % ;反对 1,234,3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78 % ;弃权
221,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2859 %。
     3、《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8,164,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6988 %;反对 1,03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7396 %;弃权 786,0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6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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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98,4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226 % ;反对 1,035,4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28 % ;弃权
786,0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5646 %。
     4、《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8,119,1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664 %;反对 1,08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720 %;弃权 786,0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53,0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590 % ;反对 1,080,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64 % ;弃权
786,0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5646 %。
     5、《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17,6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8794 %;反对 3,82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302 %;弃权 546,3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851,5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321 % ;反对 3,822,0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953 % ;弃权
546,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1726 %。
     6、《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862,0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0540 %;反对 3,52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156 %;弃权 602,3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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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95,9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514 % ;反对 3,521,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508 % ;弃权
602,30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4978 %。
     7、《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8,680,4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674 %;反对 97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933 %;弃权 334,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14,3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186 % ;反对 970,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65 % ;弃权 33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49 %。
     8、《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8,736,4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074 %;反对 97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933 %;弃权 27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70,3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38 % ;反对 970,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65 % ;弃权 27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97 %。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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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员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仅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字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军、王兰


                                             202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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