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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22-07-13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65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金额人民币 15114451.20 元、违约金
12528612.80 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7 月 11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公司”
或“公司”)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市区法院”)送达的公司
及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量子公司”)与
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为南京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的《传票》(2022)鄂 1002 民初 2418 号和《应诉通知书》(2022)鄂
1002 民初 2418 号。中创为南京公司因合同纠纷一事向沙市区法院提起诉讼,沙
市区法院已受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中创为南京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MA1N26UU3G,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仁山路 1 号园区 2 号楼办
公室东侧 ER301 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诚,执行董事
    2、被告基本情况
    (1)被告: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000767428627P,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2)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7068013876,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二、本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凯乐量子公司向原告中创为南京公司支付货款 15114451.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凯乐量子公司向原告中创为南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528612.8 元(按照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凯乐科技公司就被告凯乐量子公司所应支付的全部货款及
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8 月 30 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创为量子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创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ZCWLZ20160830 的《量
子通信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凯乐科技公司向北京中创为公司采购量子保密
通信设备,合同总金额 125286128 元,同时该合同第十二条第 2 款及第 3 款约定
若凯乐科技公司无故逾期支付货物款,其向北京中创为公司每日支付合同总价万
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2017 年 12 月 21 日,凯乐科技公司、北京中创为公司、被告凯乐量子公司、
原告中创为南京公司四方签订《四方转账协议》。协议约定,《量子通信设备采购
合同》实施主体变更,凯乐科技公司依法变更实施主体为被告凯乐量子公司,北
京中创为公司变更实施主体为原告中创为南京公司,原告中创为南京公司、被告
凯乐量子公司按照《量子通信设备采购合同》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执行日期同
《量子通信设备采购合同》,《量子通信设备采购合同》终止。北京中创为公司已
经按照《量子通信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完成所有设备交付,凯乐科技公司已完成
验收、测试工作,即原告中创为南京公司已履行完毕新合同中约定的设备交付及
相关责任与义务。
    凯乐科技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向北京中创为公司转账 1000 万元,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向北京中创为公司转账 2000 万元,于 2017 年 3 月 21 日向北
京中创为公司转账 1000 万元,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向北京中创为公司转账
35171676.8 元。被告凯乐量子公司则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2018 年 10 月
29 日向原告中创为南京公司转账 2000 万元、1500 万元。前述已付货款累计
110171676.8 元,被告凯乐量子公司至今仍拖欠原告中创为南京公司 15114451.2
元货款,且依《量子通信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第 2 款及第 3 款之约定,被告
凯乐量子公司还应支付 12528612.8 元的逾期违约金。
    因被告凯乐量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凯乐科技公司作为其唯一
股东,且无法证明凯乐量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其应就被告凯乐量子公司的
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22)鄂 1002 民初 2418 号;
    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 1002 民初 2418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