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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2-10-13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95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参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公司对偿还借款本金 9000 万元、至借款本息清偿
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
求,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收
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 1022 民初 3007 号,现就公司及
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公
司持股比例为 43.86%)与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收到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鄂 1022 民初 1287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2 号)。2022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22)鄂 10 民终 2177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4 号)。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经公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松
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700 万元及截止 2022 年 2 月 21 日未
付利息 389812.5 元,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300 万元及截止 2022 年 2 月 21 日未付利息 303807 元,偿还原告湖北监利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300 万元及截止 2022 年 2 月 21 日未付利
息 299460 元,偿还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700
万元及截止 2022 年 2 月 21 日未付利息 244580.7 元。并自 2022 年 2 月 22 日
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1.34%计算利息及罚息至借款本息清偿完
毕之日止;
    2、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 14000 万元的限额内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公安县杨家厂镇青
吉工业园的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公国用(2010)第 2975
号、抵押权证号:鄂(2019)公安不动产证明第 0000505 号]的拍卖、变卖价
款在 9000 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质押的 5676.733 吨库存基酒
(动产担保登记证明编号:12562360001503595224)的拍卖、变卖价款在
14000 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
公司持有的 100 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260)的拍
卖、变卖价款在 5000 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
公司持有的 110 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260)的拍
卖、变卖价款在 5000 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陵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4899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
司负担。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
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
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
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 1022 民初 3007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