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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2-10-14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097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公司偿还货款本金人民币 480,272,975.00 元,及
本案涉及的违约金,本案审理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起诉,暂
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收
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或“本院”)《民事裁
定书》(2022)苏 05 民初 315 号之二,现就公司与江苏亨通智能物联系统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收到苏州中院《应诉通知书》(2022)苏 05 民初
315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1 号)。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本院查明: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案涉交易涉嫌合同诈骗罪向
公安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县公安局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刑事立案并展开侦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
属于同一事实,民事诉讼的基础法律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
起诉。关于本案合同纠纷,公安机关已受理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亨通智能物联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起诉,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
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
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 05 民初 315 号之
二。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