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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22-11-12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10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凯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武汉凯乐海盛顿”)、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凯乐宏图”)、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盛长安”)、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为
(以下简称“荆州科达”)为被执行人;
    ●诉讼案件涉及金额:涉案金额暂为 195,638,142.5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
方案,鉴于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
响。但若法院后续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股东为本诉讼涉及的相关资产采取
处置措施,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
商银行”)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将公司、武汉凯乐海盛顿、武汉凯乐宏图、湖
南盛长安以及荆州科达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事
实与理由:2020 年 12 月 24 日,招商银行与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编
号:127XY2020038017)和《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127XY202003801702),
与武汉凯乐海盛顿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27XY202003801701)。招
商银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 3 亿元的授信额度,为保证该编号为 127XY2020038017
的授信协议项下业务安全偿还,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湖南盛长安、控
股股东荆州科达为该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担保。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该编
号 为 127XY2020038017 的 授 信 协 议 项 下 尚 未 清 偿 的 本 金 余 额 合 计 为
201,882,841.87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
公司及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07)。
    2、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鄂 01 民初 1098 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信用证垫款本金 27,705,445.86 元及截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 的 利 息 279,896.01 元 , 并 按 2020 年 12 月 24 日 编 号

127XY202003801702《国内信用证开证合作协议》所约定的计息标准和方式承付

该部分信用证垫款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复利;

    (2)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 165,768,440 元及截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的利息 864,468.71 元,并按编号 127XY202003801701《银行承兑合作协

议》所约定的计息标准和方式计付该部分承兑汇票垫款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至

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

    (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

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 46 号凯乐花园 7 栋 l 层 3 室房

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0237 号]折价或

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应承付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

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 S-l 栋 31 套房地产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鄂(2021)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0727 号]折价或拍

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应承付的债务范围内,以编号 127XY202003801703《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

定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 9,906.3 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为限优先受偿;

    (5)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 486 号凯乐微谷商务中心 l 栋 145 套
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湘(2021)长沙市不动产证明第 0218947 号]折价或
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应承付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应

承付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

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

定,有权向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1,014,892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湖北凯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

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
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7)。


       二、相关案件目前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向公司、武汉凯乐海盛顿、武汉凯乐宏图、湖南盛
长安以及荆州科达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2)鄂 01 执 3024 号,主要内容如
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凯乐海
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2021)鄂 01 民初 1098 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登
记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21)鄂 01 民初 1098 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本案执行费。


    三、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目
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控股股东为本诉讼涉及的相关资产采取处置措施,将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提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披露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目前有关事项正在推进
中,截至目前,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
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
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鄂 01 执 3024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