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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11-17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11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93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两份《受理案件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22)湘民申 6475
号和(2022)湘民申 6476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21 年 8 月 6 日,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
动力公司”)以合同纠纷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了湖北凯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凯乐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和银行账号。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公司银行账户及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被申请
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1)。
    2022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湘 02 民初
48 号)、(2021)湘 02 民初 49 号《民事调解书》,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
持调解下,公司与高新动力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诉内容如下:
    (一)诉讼一
    1、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洪山区虎泉街 108 号凯乐桂园 V 字楼 203 室。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 898 号高科总部壹号。
    法定代表人:戴伟。
    一审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
11 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
    一审被告: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
洲大道 898 号高科总部壹号 A 座 412 室。
    法定代表人:魏军。
    一审第三人: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
街 65 号院主楼北座 2 号楼 18 层 1801、1802、1804、1806。
    法定代表人:顾平
    2、上诉请求
    (1)依法再审本案,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 02 民初
48 号民事调解书,驳回被申请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或
发回重审;
    (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承担。
    (二)诉讼二
    1、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洪山区虎泉街 108 号凯乐桂园 V 字楼 203 室。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 898 号高科总部壹号。
    法定代表人:戴伟。
    一审被告: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杨公堤
11 号。
    法定代表人:吕林。
    一审被告:湖南凯乐应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株
洲大道 898 号高科总部壹号 A 座 412 室。
    法定代表人:魏军。
    2、上诉请求
    (1)依法再审本案,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 02 民初
49 号民事调解书,驳回被申请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或
发回重审;
    (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申请人株洲高新动力产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风险提示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披露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目前有关事项正在推进
中,截至目前,该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
不确定性。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
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
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再审申请书;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22)湘
民申 6475 号和(2022)湘民申 6476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