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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22-11-29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114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
量子通信”或“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案件涉及金额:涉案金额本金 45,000,000 元及相应违约金、仲裁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
方案,鉴于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
响。但若法院后续对凯乐量子通信为上述案件涉及的相关资产采取处置措施,将
对控股子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相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一:2018 年 12 月 6 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流动资金借款剩余额度
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 3.48%/年,借款
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
对其未偿还部分除按逾期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2 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计息外,每日按未偿还部分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合同第 4.4.1 条
约定,被申请人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由湖北大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并向申请人开具以申请人为受益人、金额不低于借款金额担保函。同时,被申请
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时,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借
款合同》签订当日,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大正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正保字 201812060201 号担保函,同意对本案被申请
人的债务承担最高额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 6 个月。2018 年 12
月 12 日,申请人将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转账至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建行玉桥
支行:42001625108050004440)。后因被申请人资金周转困难,应被申请人的要
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展期协议书》,将《借款合同》项下
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同时,湖北大正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
申请人先后出具四份《担保函》,承诺继续对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除借款期限变更外,《借款合同》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继续有效。2021 年 5
月 27 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除偿还最后一期的借款
利息 529250 元外,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函催告,
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但截至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还清全部
借款。
    综上,申请人向荆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
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到期日同期的一年期 LPR 标准向申
请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滞
纳金(两项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为 5576465.75 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
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
的费用。
    (二)仲裁二:2018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前述
流动资金借款剩余额度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15000000 元,借款利率为 3.48%/年,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27 日。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对其未偿还部分按逾期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2 个月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外,每日按未偿还部分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
金。同时,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
期限为借款期限(含申请人提前宣布到期,解除或终止合同等)届满两年。被申
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
金时,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拍卖费、
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申
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018 年 7 月 25 日,被申
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对被申请
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7 月 26 日,申请人将借款人民币 15,000,000.00 元转账
至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因被申请人湖北
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应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展期协议书》,将《借款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同时,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先后出具四份《担保函》,承诺继续对前述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除借款期限变更外,《借款合同》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继续
有效。2021 年 5 月 27 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湖北凯
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除偿还最后一期的借款利息 1,058,500.00 元外,
未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发函催告,要求其承担还款责
任。但截止至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还清全部借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
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清偿借款本
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在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偿还到期借款的情况下,申请
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其保证
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
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500 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自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到期日同期的一年期 LPR 标准向申请人支付
逾期还款利息,并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 两
项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止为 2788232.88 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公安县
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及第二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安县民
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评估费、拍卖费、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2022 年 9 月底,凯乐量子通信收到荆州仲裁委员会(2022)荆仲字
第 29 号《裁决书》和(2022)荆仲字第 30 号《裁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2022)荆仲字第 29 号《裁决书》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64 条、第 465 条、第 502 条、第 509 条、
第 577 条、第 67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 28 条、第 29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9 条、第 51 条、第
57 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
次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人
民币 30000000.00 元。
    (2)、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
次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
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0%标准从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
款还清之日止。
    (3)、驳回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 220089 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
担。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交,本会不予退还,
由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上列款项时一并支付给
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
    2、(2022)荆仲字第 30 号《裁决书》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09 条、第 675 条、第 688 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9 条、第 31 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9 条、第 57 条、第 59 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
次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借款本金
15,000,000.00 元。
    (2)、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
次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
方式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0%标准从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至借款
还清之日止。
    (3)、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
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 117807 元,由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6049
元,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负担 111758 元。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预交,本会不予退还,被申请人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被申请
人公安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仲裁费由其在支付上列款项时一
并支付给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
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相关案件目前情况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凯乐量子通信送达的
《执行通知书》(2022)鄂 10 执 1732 号、《执行通知书》(2022)鄂 10 执 1733
号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通知书》(2022)鄂 10 执 1732 号
    “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你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荆仲字第 29 号仲裁裁决
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已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履行下列义
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二)承担本案仲裁费 220089 元、执行费 97620 元;
    (三)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执行通知书》(2022)鄂 10 执 1733 号
    “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你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荆仲字第 30 号仲裁裁决
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已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履行下列义
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5000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
    (二)承担本案仲裁费 111758 元、执行费 82512 元;
    (三)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鉴于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目
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凯乐量子通信为上述
案件涉及的相关资产采取处置措施,将对控股子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提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披露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截至目前,公司重
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比照公司重整时间计划,公司预计难以在 2022 年底前
完成重整工作。
    2、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
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 亿元。如相关情况未能改善,公司 2022 年
年报将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3、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如公司因立案
调查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鄂 10 执 1732 号、《执行通知
书》(2022)鄂 10 执 1733 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