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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2-12-03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2-11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372022005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 2022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52)
    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
容如
下:
       一、《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弟雄、隗凯、韩平、段和平、刘莲春、赵
晓城、张健、朱后利、马圣竣、陈杰: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朱弟雄作出证券市场禁
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朱弟雄作出证券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凯乐科技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凯乐科技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
    (一)凯乐科技开展专网通信业务情况
    2016 年至 2020 年,凯乐科技与隋田力合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合作期
间,凯乐科技仅在 2016 年存在少量专网通信业务。其他专网通信业务均为虚假,
仅是按照合同规定伪造采购入库、生产入库、销售入库等单据,没有与虚假专网
通信业务匹配的生产及物流,以此虚增收入、利润。
    (二)凯乐科技虚构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
    隗凯作为凯乐科技的副总经理、朱后利作为凯乐科技的副总经理(2020 年 7
月隗凯辞职后由朱后利接任)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签订,隗凯或朱后利制作
合同审批单和付款申报单交由朱弟雄审批。段和平作为凯乐科技副总经理、董事,
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入库。朱弟雄审批后,将付款申报单交给凯乐科技副
总经理赵晓城。赵晓城收到付款申报单后,由其负责资金划转。专网通信业务的
财务、资金业务总负责是凯乐科技的财务总监刘莲春和凯乐科技的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张健。
    二、凯乐科技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凯乐科技虚增营业收入 41.26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39.49 亿元,虚
增利润总额 1.77 亿元,虚增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48.99%,虚增利润
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64.97%。
    2017 年凯乐科技虚增营业收入 110.98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01.77 亿元,
虚增利润总额 9.21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73.31%,虚
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99.99%。
    20018 年凯乐科技虚增营业收入 146.38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26.70 亿元,
虚增研发费用 3.37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6.31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
披露营业收入的 86.32%,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44.84%。
    2019 年凯乐科技虚增营业收入 136.17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14.68 亿元,
虚增研发费用 3.93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7.56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
披露营业收入的 85.85%,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71%。
    2020 年凯乐科技虚增营业收入 77.46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60.88 亿元,虚
增研发费用 2.07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4.51 亿元,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占当年披
露营业收入的 91.13%,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247.45%。
    经测算,凯乐科技 2017 年至 2020 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
    凯乐科技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凯乐科技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
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凯乐科技披露 2016 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
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
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朱弟雄作为凯乐科技董事长,对凯乐科技的生产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决策、
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挥凯乐科技开展虚假业务,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
别严重,是凯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隗凯作为凯乐科技副总经理,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签订,参与凯乐科技
专网通信业务造假,以董事身份在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凯乐科
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莲春作为凯乐科技财务总监,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财务,参与凯乐科技专
网通信业务造假,以财务总监身份在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凯乐
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段和平作为凯乐科技副总经理、董事,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生产、入库,参
与凯乐科技专网通信业务造假,以副总经理、董事身份分别在 2016 年至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凯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平作为凯乐科技副总经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知悉凯乐科技专网通信业
务造假并对凯乐科技进行信息披露,以副总经理、董事身份分别在 2016 年至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凯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晓城作为凯乐科技副总经理,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资金划转,参与凯乐科
技专网通信业务造假,以副总经理身份在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
凯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健作为凯乐科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0 年 7 月开始任财务总监后,
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财务,参与凯乐科技专网通信业务造假,以财务总监身份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是凯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后利作为凯乐科技副总经理,隗凯离职后,负责专网通信业务的合同签订,
参与凯乐科技专网通信业务造假,以副总经理身份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是凯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圣竣在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任凯乐科技总经理,2014
月 6 月 20 日至今任凯乐科技董事,2020 年 7 月 22 日至今任凯乐科技副董事长。
其在任职期间,以董事身份在凯乐科技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上签字,无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是凯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杰在 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任凯乐科技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其在任职期间,以董事的身份在凯乐科技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
见上签字,无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是凯乐科技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责令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的罚
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弟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陇凯、韩平、段和平、刘莲春、赵晓城给予警告,分
别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4.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5.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后利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6.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马圣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7.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杰给予警告,并处于 60 万元的罚款。
    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
五条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朱弟雄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
布决定之日起,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
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010-88060299,
88060273,传真:010-8806163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风险提示
    根据《告知书》,公司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
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 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2 号)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发〔2022〕1 号)等相关规则,公司可能被实施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