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3-01-04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3-002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4100 万元、利息、罚息、复利,
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暂时不会对上市
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子公司武汉凯乐宏图
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宏图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荆州市
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市法院”或“本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 1002
民初 4141 号,现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凯乐宏图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
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诉讼进展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前期披露情况
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凯乐宏图公司收到沙市法院送达的凯乐宏
图公司与湖北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2022)鄂
1002 民初 4141 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
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107 号)。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本院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湖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被告凯乐宏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
后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
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程序,其中第三款规定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本
案中,原告湖北银行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但其仅将担保人作为被告起
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
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经查,案涉债务人凯乐量子公司、担保人凯乐宏图公司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凯乐量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现均已进入预重整阶段。为提高诉讼效率,全面清理破产企业债务,提升企业
重整成功率,本院不宜单独处理本案诉讼,即使追加债务人企业,本院对本案亦无
管辖权。再次,本案系原告为实现不动产抵押权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当向不动产
所在地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原告湖北银行向本院起诉凯乐宏图公司不符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企业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
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125239
元,退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
本一份,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裁定驳回诉讼,暂时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鄂 1002 民初 4141 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