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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2023-01-07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3-003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湖北凯乐

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光电”)于 2023 年 1 月 6 日收到荆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或“本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

鄂 10 破 1 号之一]、《复函》[(2023)鄂 10 破 1 号之二]以及《决定书》[(2023)

鄂 10 破 1 号之三],荆州中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联合作为量子光电管理人,准许量子光电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

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子公司量子光电的重整与公司重整不一样,量子光电进入重整程序,并不
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目前公司重整程序已经终结,公司净资产为负已触及财

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子公司重整将导致公司所持量子光电权益比例大幅下降,量子光电可能不

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净资产不构成重大影响。若重整失败,量子

光电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量子光电重整成功与否,只影响量子光电后续能

否持续经营,对公司财务报表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1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

知书》,公司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上证发〔2018〕98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2 号)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按照《关
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

〔2020〕10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发

〔2022〕1 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公司可能被实施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

    ●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

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 亿元。公司 2022 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

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 2023 年 1 月 6 日收盘价为 0.87 元/股,连续 6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人民币 1 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

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2022 年 9 月 9 日,量子光电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荆州中院申请预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2)。

    2022 年 9 月 16 日,量子光电收到荆州中院《决定书》[(2022)鄂 10 破申

5 号之一],荆州中院决定对量子光电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子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6)。

    2022 年 9 月 19 日,量子光电收到荆州中院《决定书》[(2022)鄂 10 破申
5 号之三],法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量

子光电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

指定公司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7)。
    2022 年 12 月 29 日,量子光电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
鄂 10 破申 5 号之六],荆州中院裁定受理量子光电的重整申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2-137)。
    2023 年 1 月 6 日,量子光电收到荆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3)鄂 10
破 1 号之一]、《复函》[(2023)鄂 10 破 1 号之二]以及《决定书》[(2023)鄂

10 破 1 号之三],荆州中院指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

合作为量子光电管理人,准许量子光电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荆州中院《决定书》[(2023)鄂 10 破 1 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通过预重整转重整程

序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裁定受理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整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作为量子光电管理人,杨恒敏为管理人负

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荆州中院《复函》[(2023)鄂 10 破 1 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同意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三)荆州中院《决定书》[(2023)鄂 10 破 1 号之三]主要内容如下:
    准许湖北凯乐量子通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

和营业事务。

   (四)管理模式、管理人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责任人情况
    1、管理模式:管理人监督模式
    2、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律师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东方大道 115 号
      联系电话:0716-4317306
    3、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二、风险提示

    (一)子公司量子光电的重整与公司重整不一样,量子光电进入重整程序,

并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目前公司重整程序已经终结,公司净资产为负已触

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二)子公司重整将导致公司所持量子光电权益比例大幅下降,量子光电可

能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净资产不构成重大影响。若重整失败,

量子光电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量子光电重整成功与否,只影响量子光电后

续能否持续经营,对公司财务报表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量子光电是否能够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

    量子光电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量子光电进入重整程序后,后续能否形成债

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

不确定性。如果量子光电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量子

光电资产负债结构,提升量子光电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量子光

电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量子光电重整事项进展,并严格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

    (四)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1、量子光电是公司最主要的经营实体和收入来源,若量子光电因重整失败

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主要经营性资产,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期末净
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归母净资产为-21.12 亿元。公司 2022 年年报将触及财务类

退市指标,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

    3、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告知书》,根

据《告知书》,公司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公司

2017 年至 2020 年的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可能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2 号)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 号)、《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公

司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如根据正式

的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第 9.5.6 条、第 9.5.7 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自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开始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15 个交易日内,

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4、公司股票 2023 年 1 月 6 日收盘价为 0.87 元/股,连续 6 个交易日收盘价

低于人民币 1 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

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
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此次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和 网 站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鄂 10 破 1 号之一]。

2、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2023)鄂 10 破 1 号之二]。

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鄂 10 破 1 号之三]。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