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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凯乐: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3-01-17  

                          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 凯乐          编号:临 2023-018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乐科技”)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收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鄂 1022 执 75 号]、《报告财
产令》[(2023)鄂 1022 执 75 号]等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安农
商行”)、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首农商行”)、湖北江
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陵农商行”)、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农商行”)与被告(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公安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7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四原告申请追加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公司")
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并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开庭审理。原告
公安农商行、石首农商行、江陵农商行、洪湖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娟、梅平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乐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世香、被告科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
人陈炜、被告黄山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公司偿还原告本金 8000 万元及利息;原告对公司提供抵押的
42102020006080《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 549 台(套)机器设备的折价或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设定的 1.6 亿元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科达公
司持有的 500 万股“凯乐科技”无限售条件股被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
同设定的 0.5 亿元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黄山头公司提供质押的
5676.733 吨库存基酒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设定的 1 亿元担保限额
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科达公司在 0.8 亿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执行通知书》[(2023)鄂 1022 执 75 号]内容如下: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
限公司:
    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 1022 民初 127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01 月 12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3 年 01 月 12 日立案执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责令你履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
    1、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22)鄂 1022 民初 1276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 33000000 元及利息、向湖
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鄂 1022 民初 1276 号民事判决书所
确定的债务 20000000 元及利息、向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
鄂 1022 民初 1276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 12000000 元及利息、向湖北洪湖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鄂 1022 民初 1276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
务 15000000 元及利息;
    2、被执行人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对第 1 项所确认的债务在 80000000 元的
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被执行人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黄
山头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444461 元、执行费 154954 元。
    汇款方式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公安支行
    账户名称:公安县人民法院
    账号:623263760010246****。”


    三、《报告财产令》[(2023)鄂 1022 执 75 号]内容如下: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黄山头酒业有
限公司:
    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 1022 民初 127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01 月 12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3 年 01 月 12 日立案执行,并已向
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若你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
条,责令你在收到此报告令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
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
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
款等措施。
    此令”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鄂 1022 执 75 号]、《报告财产令》
[(2023)鄂 1022 执 75 号]。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