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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照明:阳光照明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30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保障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
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阳光照明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应对公司财务及董事会、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1 名为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监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或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
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
以相关监事提交的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