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陈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关于聘任陈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对陈卫先生的履历等材料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其工作经历、管理经验、 业务专长等符合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不存 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沃健 宋执环 任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