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邮政编码 100600 19/F, Tower D1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No. 19 Dongfangd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600, P.R. China T +86 10 8567 5988 F +86 10 8567 5999 w w w. a n j i e l a w. c o m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东律师和徐哲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 执照、股东名册、网络投票结果等)。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 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该等资料上的 签字、印鉴均系真实,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或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该等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1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云南景谷林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 核查,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 议的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 13:30 在北京市京广中心办公楼 28 层 2801 会议室如期 召开,并由董事长许琳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 6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4,961,5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557%。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资料、授权委托文件等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38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5%。上述人员均为截止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3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8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13,571,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93,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6%。 4.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一致,没 有出现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者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4 3.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律师、出席现场的股东与一名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 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公司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 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A股 83,804,068 98.6376 1,147,971 1.3511 9,500 0.0113 (2)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83,804,068 98.6376 1,147,971 1.3511 9,500 0.0113 (3)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83,826,648 98.6642 1,125,391 1.3245 9,500 0.0113 (4)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83,836,148 98.6754 1,125,391 1.3246 0 0.0000 5 (5)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83,632,668 98.4359 1,328,871 1.5641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64,615 11.0221 1,328,871 88.9779 0 0.0000 (6)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83,577,368 98.3708 1,384,171 1.6292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109,315 7.3194 1,384,171 92.6806 0 0.0000 (7)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 比例 类型 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83,577,368 98.3708 1,384,171 1.6292 0 0.0000 6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