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19-03-23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19 年 3 月 22 日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大会注意事项宣布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应在股东大会开始后的 15 分钟内向秘书处登
记,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发言。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应首先进行自我介绍。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高
效率,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应简洁明了,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主
要议题,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指定
相关人员代为回答,相关人员在回答问题时也不超过 5 分钟。股东大会主持人可
以拒绝回答与大会内容或与公司无关的问题。
五、为保证股东大会顺利进行,全部股东发言及相关人员回答问题时间控制
在 30 分钟以内。董事会欢迎公司股东以各种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六、议案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项议案表决时,只能在“赞成”、
“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打“√”为准。不选或多选则该表决票无效。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
议案一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优化融资结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不超过(含)人民币
5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项如下:
一、超短期融资券概况
(一)定义
超短期融资券指是交易商协会 2010 年 12 月在银行间市场推
出的产品,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 270 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二)发行条件
目前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主体的评级未做强制要求。但市场主要发
行主体一般为信用评级 AA 及以上的大型企业。公司目前主体信用评
级为 AA+,满足发行条件。
(三)优、劣势分析
◆优势分析:
1.有利于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国家实施稳健中性
货币政策背景下,2018 年资金市场十分紧张且强调了对房地产行业
的投放控制,公司现有渠道融资成本较高,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
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2.注册发行额度不受净资产 40%的额度限制。与其他债券品种
额度互不占用。
3.注册额度 2 年有效,在注册期内可循环使用,可一定程度满
足公司的资金需求。
4.资金使用灵活,限制较少。募集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补充流动资金等。
◆劣势分析:
单期发行期限较短,若不循环发行,则到期有偿还压力。具体发
行利率由实际发行时市场决定,存在一定的利率波动风险。
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1、发行主体: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规模:拟注册超短期融资券规模为不超过(含)50 亿元
人民币。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在完成必要的注册手续后,可以采取分期
发行的方式
3、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补充流动资金
4、发行期限:每期不超过(含)270 天
5、利率形式:固定利率,发行时市场利率
6、发行方式:集中簿记建档、公开发行,可在取得《接受注册
通知书》的 2 年有效期内分期发行
7、担保措施:无担保
8、决议有效期:本次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决议的有效期为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个月且不短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最终方案以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批复文件为准。
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
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工作,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1、确定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注册规模、发行规模、期限、票息条款等债券条款的设置、
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
终止发行、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
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一切
事宜);
2、决定聘请为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
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超短期融资券
注册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申
报、注册和信息披露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
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上述授权在本次注册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
续有效。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
日止。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正式发布新
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 2002 版治理准则进行了部分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支持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文件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见附件)。
附件:《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附件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无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无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无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
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活动。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
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采取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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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给职工。 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无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无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
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
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
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
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
4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
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
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激励计划;(十六)决定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无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
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5 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或变更利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润分配政策;(七)公司因本章程第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七)法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八)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无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无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 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 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公司发展战略;(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发展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 战略;(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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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 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 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
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担保、回购股份、委托理财、关联交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 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
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
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
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
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审查和决策 外担保、回购股份、委托理财、关联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交易的权限,建立审查和决策程序;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投资、资产处置、对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准。
(一)风险投资 股东大会本着科学、高效、稳健、谨
1、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对流通股票、期货、 慎的原则,授权董事会在投资、资产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 处置、对外担保、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资;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 项行使下列职权:
业的投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风 (一)风险投资
7 险投资。 1、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对流通股
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 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
的 3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 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2、法律、行
净资产的 10%。 政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
(二)非风险投资 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
董事会单项非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 风险投资。
司净资产的 20%。 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
(三)资产处置 司净资产的 3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
审议批准单项 100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
(四)担保 (二)非风险投资
审议批准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的对控股子 董事会单项非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
公司的担保事项。 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0%。
(五)其他重大事项 (三)资产处置
1、审议批准银行借款;2、审议批准土地使 审议批准单项 10000 万元以下的资产
用权转让或受让。 处置。
(四)担保
审议批准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的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五)回购股份
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审议批准银行借款;2、审议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受让。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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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无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八章 监事会
无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审计
无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无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无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内”、“以下”、“不超过”,
9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于”不含本数。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对《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1)原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现修订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代为投票。
(2)原第二十二条规定: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现修订为:第二十二条 二分之一及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供的审议事项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
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