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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城建发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11-25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促进和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章 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并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在行使第(六)项职权时,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

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

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其自身的利

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

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

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出席股东大会,参加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

    除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提交的资料,从公司整体利

益出发,发表建设性的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法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保证独

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主动汇报和沟通公司情况,必

要时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一)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完整、

明晰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

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二)对需独立董事认可的事项,在召开董事会前提交独立董事,

征求独立董事意见;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或

书面说明;

    (四)收集独立董事需要的公司资料;

    (五)其他独立董事联络与沟通事项。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部向独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报送文件,

采取电话通知、送达书面文件和发送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的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原《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