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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城建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2-14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部具体负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应

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保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

各子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

列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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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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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责任;

   17、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19、公司尚未公开的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19、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以下人员:

   1、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

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

节的相关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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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

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填写完成后的

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分阶段送

达公司董事会秘书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应当按照本

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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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人档案表的汇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各部门、各子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外,各部门、各子公司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

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

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部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

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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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

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的

保管工作,登记入档,以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查询,必要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备

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依法披露信息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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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方式将保密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并将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报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违反本制度未填写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未签订报送保密协议及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情况,将追究相

关部门、子公司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将责成纪检部门视情节轻

重做出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城

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修订)》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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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序     内幕信息                      工作单位、              与公司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知情人姓名                      部门及职务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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