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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正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18-10-16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和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等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
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应当及时披露。 已获悉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
密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本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公司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有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的披露
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证券部应妥善归档保管有关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事项和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永久。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本公司内部登记审
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本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