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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开实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8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开开实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 海 序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Shulun & Partners, Shanghai
                                          中国上海肇嘉浜路 333 号 11 楼, 200032
                            11F, 333 Zhaojiabang Road , Shanghai200032, China
                      电话(Tel):86-21- 64224886 传真(Fax):86-21-64224882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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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蒋建红律师、盛裕辉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
响,见证律师蒋建红、盛裕辉因管控措施无法现场见证,本所依据《关于应对疫
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委派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议案内容本身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按有关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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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作出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一
致决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上海证券报》、《香港商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

控期间参加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公告》,特别提示:基
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 421 号 3
号楼 3 楼公司会议室,建议股东优先选择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投票表决,在原有
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加视频会议方式并鼓励以该方式参会等等。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庄虔贇主持,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 14:00 通
过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加视频会议方式,采
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7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录。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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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74,289,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0.5719】%。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出席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3,1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9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故本所
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在上述参会股东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计【3,9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6062】%。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等,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
的 3 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该 3 项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且均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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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庄虔贇

    同意的票数为【74,289,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880,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2】%。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02 朱芸

    同意的票数为【74,313,7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904,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31】%。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03 刘光靓

    同意的票数为【74,289,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880,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2】%。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04 张翔华

    同意的票数为【74,289,7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88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2】%。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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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高东铭

    同意的票数为【74,289,7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88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2】%。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06 唐沪军

    同意的票数为【74,289,7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88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2】%。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陈亚民

    同意的票数为【74,289,7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880,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2】%。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2.02 钱协良
    同意的票数为【74,289,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880,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2】%。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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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夏瑜杰
    同意的票数为【74,313,7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904,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0231】%。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01 单丹丹
    同意的票数为【74,313,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904,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31】%。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3.02 阚海星
    同意的票数为【74,289,7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为【3,88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082】%。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供公司上报及存档使用,副本一份,供本所存档使
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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