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2 900943 证券简称:开开实业 开开 B 股 公告编号:2022-037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5 月 27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 421 号 3 号楼 3 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7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4,312,883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74,300,883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12,0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0.5814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30.5765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49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 董事长庄虔贇女士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张燕华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1.01 庄虔贇 74,289,786 99.9689 是 1.02 朱 芸 74,313,785 100.0012 是 1.03 刘光靓 74,289,786 99.9689 是 1.04 张翔华 74,289,784 99.9689 是 1.05 高东铭 74,289,784 99.9689 是 1.06 唐沪军 74,289,784 99.9689 是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2.01 陈亚民 74,289,785 99.9689 是 2.02 钱协良 74,289,786 99.9689 是 2.03 夏瑜杰 74,313,785 100.0012 是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3.01 单丹丹 74,313,786 100.0012 是 3.02 阚海星 74,289,784 99.9689 是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 庄虔贇 3,880,003 99.4082 0 0.0000 0 0.0000 1.02 朱 芸 3,904,002 100.0231 0 0.0000 0 0.0000 1.03 刘光靓 3,880,003 99.4082 0 0.0000 0 0.0000 1.04 张翔华 3,880,001 99.4082 0 0.0000 0 0.0000 1.05 高东铭 3,880,001 99.4082 0 0.0000 0 0.0000 1.06 唐沪军 3,880,001 99.4082 0 0.0000 0 0.0000 2.01 陈亚民 3,880,002 99.4082 0 0.0000 0 0.0000 2.02 钱协良 3,880,003 99.4082 0 0.0000 0 0.0000 2.03 夏瑜杰 3,904,002 100.0231 0 0.0000 0 0.0000 3.01 单丹丹 3,904,003 100.0231 0 0.0000 0 0.0000 3.02 阚海星 3,880,001 99.4082 0 0.0000 0 0.0000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董事庄虔贇、朱芸、刘光靓、张翔华、高东铭、唐沪军和独立 董事陈亚民、钱协良、夏瑜杰共 9 人组成,任期三年。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监事单丹丹、阚海星和职工监事周昕共 3 人组成,任期三年。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建红、盛裕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