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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化能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06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嘉化能源            编号:2018-124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2018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结合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化能源”)的实
 际情况,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 一 ) 证券 交 易所 集中 竞 价 交易 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议。公司因公司章程前款第二十三条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销。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
表、审计部负责人;                      表、审计部负责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做修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
 变更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