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嘉化能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3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修订)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
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
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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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证券进行交易、所持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写申报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
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通 知
第十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 (该
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事长拟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
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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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上述
人员拟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
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股份锁定与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交易所根据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每年的第一
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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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后,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交易所
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六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董事如知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或以其作为另一上
市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在有关资料依法
作出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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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或一个月,以较早者)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 30 日(或一个月,以较早者)起至最终公告日;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依法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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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的
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
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公司、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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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
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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