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嘉化能源:海润天睿:关于嘉化能源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马佳敏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浙江嘉化能
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作出了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3 点 0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乍浦中
山西路 999 号嘉化研究院二楼综合会议室,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建红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系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 年 1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2 年 1 月 17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人,代表公司股份 569,272,0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89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2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开展 2022 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4. 审议《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
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
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 2022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080,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63%;反对 19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 2022 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085,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72%;反对 18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0,035,723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1%;
反对 186,6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7,805,6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857%;反对 10,835,9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34%;弃权 63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755,898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909%;
反对 10,835,92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0102%;弃权 630,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89%。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73,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636%;反对 19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923,976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1%;
反对 194,6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7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