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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瑞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9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8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江苏恒瑞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制定<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与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
完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8 月 18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以 46.91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30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573.6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独立董事:李援朝、王迁、薛爽

                                                         2020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