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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瑞医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10月修订)2020-10-20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
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
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
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
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