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瑞医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2022-02-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中国 北京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致: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2021 年 12 月 8 日,本所已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终止实施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
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终止实施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现本所就前述限制性股票回购事
项的实施进展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
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的
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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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本次回购的程序
1.1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0 年度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
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同意本次终止及回购事宜。
1.2 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1.3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
权人的公告》。公司公示期为 45 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
对此次关于注销股份相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
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1.4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1.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2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2.1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的说明,鉴于当前行业市场环境和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继续实
施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终止实施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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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已授出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时终止与
之配套的《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该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出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7,009,640 股。因此,公司本次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 17,009,640 股。
2.2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2.2.1 根据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
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完成了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授予价格
为 46.91 元/股。
2.2.2 2021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将本激励计划公司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调整 38.9250 元/股。本所律师已就前述回购价格
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2.2.3 据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8.9250 元/股。
2.3 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司”)及公司确认,公司已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开立了沪市发行人回购专户,并已
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回购注销。
3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履行了迄今为止
应当并能够履行的必要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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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股份注
销、减资的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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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刘亚楠
2022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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