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创业:东方创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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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22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上海金茂凯
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欧龙律师、杨子安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
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
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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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配合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本所
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
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
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6月15日发布《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
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决定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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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场会议调整为通讯方式召开,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
股东均可选择腾讯会议通讯方式参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晓东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经审核,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
以下同)共38人,代表股份591,910,6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9940 %。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任会计师、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予以认
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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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公司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1年度财务决算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
5、《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关于2022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的议案》
8、《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暨
拟回购并注销股份的议案》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补偿暨拟回购并注销
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
其中,议案9、10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5、9、11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其他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讯方式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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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6月22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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