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商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1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18—07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司收购其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公司股票的活动。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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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
二十五条第(一)项到第(三)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 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决议。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转让给职工。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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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章程修正议案已经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