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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2021-03-24  

                        股票简称:*ST 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1--01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沭阳
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与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中装建设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提起诉讼。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4002 号鸿隆世纪广场 4-5 层
      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 33 号
      二、起诉方中装建设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
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8 年 8 月,原告与被告就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
与安装工程(一标段)(以下简称案涉工程)签署了《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
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合同金额为 20,829,199
元,后双方就工程范围增加事宜签订了《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
内装饰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标段)补充协议》。在原有工程施工范围基础上
增加了 1-7 层挡烟垂壁内容,补充协议金额为 365,820 元,(原合同及补充协议
以下统称合同)。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按约如期交付给被
告;2019 年 6 月 30 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完整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送审金
额为 32,810,453.69 元。2019 年 11 月 20 日,原被告双方确认本工程初审结算
价格为 30,851,580.80 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送审文件(初审
股票简称:*ST 中商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21--015


报告)后 90 天内完成终审工作,否则原被告双方同意以初审金额作为双方最终
唯一有效的结算金额。时至今日,原告收到工程款 16,807,987.61 元,余款被
告至今仍未支付。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 14,043,593.19 元和逾期付款
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14,043,593.19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2 月 20 日起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本金之日止)。
      (2)、请求判决上述工程款本金 14,043,593.19 元在案涉工程(沭阳中央
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及安装工程一标段)拍卖或折价款项范围内
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等费用。
      三、判决结果
      1、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 中 装 建 设 工 程 款 12,500,985.36 元 , 并 支 付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 利 息 以
12,500,985.36 元为基数,即从 2020 年 8 月 13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原告中装建设对涉案工程(沭阳中央城市广场北区商业公共区域室内装
饰及安装工程一标段)拍卖或折价的款项在 12,500,985.36 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
程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中装建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07,79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12,799 元,由原告
中装建设负担 14,664 元,由被告沭阳雨润负担 98,135 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保留上诉的权利,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
利润产生相应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