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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央商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23-03-29  

                                     中央商场股东大会资料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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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一、本次大会提供网络投票: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11 日
    四、现场会议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 10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现场会议授权委托书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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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通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
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
作。
    二、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
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三、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
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股东请按时进入会场,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入座。
    五、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请与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为维护股东
大会会场秩序,未经本公司许可,在股东大会现场不得拍摄、录音、录像。
    六、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七、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主持人许可后进行。股东发言范围仅
限于本次大会审议的议题或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等内容,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每一股东发言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发言
原则上不能超过 5 分钟。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
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 30 分钟以
内。
    八、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
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
“√”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请根据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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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网络投票的
操作流程进行投票。
    九、在本公司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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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为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 5,000.00
万元的借款本金提供最高额担保的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建立集团内资源共享的融资平台,满足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公司”)的资金需求,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央
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营销”)为公司办理借款本金总额不超
过 5,000.00 万元的最高额担保额度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期限为三年。在此担保
额度内,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担保方式、担保期限以双方合同约定
为准。目前联合营销已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 27,258.00 万元。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 12 号北区二层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祝珺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五
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照相器材、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
机械、电子设备、汽车、汽车配件、劳保用品、家具用具、建筑材料、金属材料、
木材、陶瓷制品、水暖器材、日用杂品、土畜产品、科技产品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比例 5%;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95%。
公司持有南京中央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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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数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217,483.32 万元,净资产 23,497.14
万元,营业收入 6,120.59 万元,净利润 1,236.37 万元。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总资产 207,085.62 万元,净资产 23,217.76 万元,
营业收入 3,602.30 万元,净利润-279.38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联合营销为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担保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
元,具体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约
定为准。
    二、提供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共享
的融资平台,支持公司运营及经营发展,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本次公司关于担
保的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担保不涉及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授
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法律文件。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形成集团内资源
共享的融资平台,支持公司运营及经营发展,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本次担保事
项风险可控,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201,539.60 万元,占母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4.48%,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01,484.60 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55.00 万元。
    公司对外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55.00 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
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对徐州蓝天商业大厦提供担保 55.00 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行为,发生于本公司收购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前)。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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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3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股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股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
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