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应收款项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应收款项 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变更后能够客观和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 影响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符合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及 发展需要;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 司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容和平 王军 田旺林 2018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