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阳泉华旭 混凝土有限公司 60%股权所涉及的阳泉华旭 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 040068 号 (共 1 册,第 1 册)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声 明 .............................................. - 3 - 摘 要 .............................................. - 4 - 正 文 .............................................. - 6 -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 ............................................ - 6 - 二、评估目的 ....................................... - 10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 11 - 四、价值类型 ....................................... - 13 - 五、评估基准日 ..................................... - 13 - 六、评估依据 ....................................... - 13 - 七、评估方法 ....................................... - 17 -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 - 18 -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 23 - 十、评估假设 ....................................... - 25 - 十一、评估结论 ..................................... - 27 -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 - 28 -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 30 -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 - 31 -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 32 -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 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 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 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 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 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 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 保证。 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 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 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 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 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 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我们已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 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 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 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 结论的影响。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3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阳泉华旭 混凝土有限公司 60%股权所涉及的阳泉华旭 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 040068 号 摘 要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 “太化股份”)的委托,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阳 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60%股权所涉及的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 部分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根据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党委 会、经理层联席会议纪要(阳煤会纪[2018]93号),山西宏厦建筑工程 第三有限公司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宏厦三建会纪[2018]86号,太原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所持有的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给山 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故本次评估是确定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 公司股东部分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股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 该经济行为已获得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经 理层联席会议纪要(阳煤会纪[2018]93号)同意。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股 东部分权益。评估范围为经审计后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4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企业资产总额账面值为 835.34 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 527.80 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 307.54 万元。 三、价值类型: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18 年 6 月 30 日。 五、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 六、评估结论:经评估,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阳泉华 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 316.68 万元,大 写:叁佰壹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其中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持 60% 股权的评估值为 190.01 万元,大写:壹佰玖拾万零壹佰元整。 本结论未考虑控股权溢价及股权流动性因素的影响。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本报告评估结论有效使 用期为一年,即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期间有效。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 假设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 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 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5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阳泉华旭 混凝土有限公司 60%股权所涉及的阳泉华旭 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8]第 040068 号 正 文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 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 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60%股权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阳泉华旭混凝土 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在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 了评估。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 (一)委托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山西示范区长治路工西三条 2 号 法定代表人:赵英杰 注册资本:伍亿壹仟肆佰肆拾万贰仟零贰拾伍圆整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6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实收资本:伍亿壹仟肆佰肆拾万贰仟零贰拾伍圆整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600281 成立日期:1999 年 02 月 26 日 营业期限:1999 年 02 月 26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建筑施工、建设工程;化工设备管道防腐、保温、拆 除、安装工程;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化品); 化肥,焦炭、生物化工产品(除危化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危化品); 贵金属加工(除金银);机械制造(特种设备除外);化工产品来料加 工(除危化品);工业用水生产;服装加工;信息咨询;批发零售仪器 仪表,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钢材,建材(除林区木材),磁材不锈钢 制品;加工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历史沿革: 太化股份(股票代码 600281)是 2000 年 9 月由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太化集团”)等 5 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经批准发行 的普通股总数为 35890.6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发行 24837.6 万股,向山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发行 325.29 万股,向 太原双凯化工有限公司发行 97.59 万股,向太原美能佳化工有限公司发 行 32.53 万股,向山西省太原市中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行 97.59 万股, 向上述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数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0.74%。股票代 码:600281。至评估基准日,太化集团持有太化股份的股权 2.24 亿股, 占股权比例为 43.48%。 具体股权比例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2,365.33 43.48% 国 有 山西太钢投资有限公司 374.89 0.73% 国 有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52.27 0.30% 国 有 社会股东 28,547.71 55.60% 合 计 51,440.20 100%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7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驼岺头村小坟垴 法定代表人:韩丽君 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 成立时间:2013 年 01 月 15 日 营业期限:2013 年 0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01 日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 2、公司简介及历史沿革: 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是由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宏厦建 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公司,按照企业制度成立的有限制企业, 注册资金伍佰万元,其中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00 万元,占股比 的 60%。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出资 200 万元,占股比的 40%。 公司成立是以“阳煤清徐化工新材料工业园区”建设混凝土的销售 经营为目标市场。注册之初,考虑到在太原地区商砼站管控较严审批困 难,双方领导决定在山西阳泉进行注册。具体地址在山西阳泉开发区义 白路驼岭头村,即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预拌砼分公司义白路 搅拌站。实际生产地在太原清徐化工新材料工业园区内。 2014 年 10 月份,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太化新材料园区的搅 拌站因占地影响工程施工,两条 180、120 搅拌站生产线拆除后,设备存 放于园区内。2015 年 10 月份完全撤场,120 生产线搬回阳泉交还宏厦三 建外,180 站设备和其余资产全部搬回太化化工站内。2017 年 8 月,又 将公司设备资产转回到阳泉南外环宏厦三建工业园区内,企业停工至今, 因为存在以上客观情况,企业未来经营情况无法确定。如果将来重新开 工,两条生产线可以继续使用。 截止评估基准日,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8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60.00 货币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200.00 40.00 货币 合计 500.00 100% 3、近年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数据 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计 17,619,410.49 11,093,480.15 9,217,167.19 8,353,438.41 负债总计 7,908,965.14 5,361,823.70 5,271,244.55 5,277,994.55 净资产 9,710,445.35 5,731,656.45 3,945,922.64 3,075,443.86 经营利润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246,457.77 0.00 0.00 0.00 利润总额 -898,652.45 -1,161,016.91 -2,117,694.45 -1,079,322.65 净利润 -965,908.27 -978,788.90 -1,785,733.81 -870,478.78 备注:2015 年度的财务数据来源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山西分所《关于对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 计报告》(晋致同财审【2016】0032 号);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来源于 北京中启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 司 2016 年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告》(北京中启恒审会字(2017)第 1187 号);2017 年度的财务数据来源于北京中启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对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2017 年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 告》(北京中启恒审会字(2018)第 1192 号);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财 务数据来源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 光华审会字[2018]第 213123 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宏夏建筑工程第三有 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9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 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五)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阳泉华旭混凝土有 限公司,委托人持有被评估单位 60%股权。被评估单位为委托人的控股 子公司。 (六)项目背景情况 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是以“阳煤清徐化工新材料工业园区” 建设混凝土的销售经营为目标市场。注册之初,考虑到在太原地区商砼 站管控较严审批困难,双方领导决定在山西阳泉进行注册。具体地址在 山西阳泉开发区义白路驼岭头村,即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预 拌砼分公司义白路搅拌站。实际生产地在太原清徐化工新材料工业园区 内。2014 年 10 月份,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太化新材料园区的搅 拌站因占地影响工程施工,两条 180、120 搅拌站生产线拆除后,设备存 放于园区内。2015 年 10 月份完全撤场,120 生产线搬回阳泉交还宏厦三 建外,180 站设备和其余资产全部搬回太化化工站内。2017 年 8 月,又 将公司设备资产转回到阳泉南外环宏厦三建工业园区内,企业停工至今, 因为存在以上客观情况,企业未来经营情况无法确定。如果将来重新开 工,两条生产线可以继续使用。 太化股份虽然对公司控股 60%,但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 全面负责生产经营管理,鉴于以上实际情况,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 将所持有的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60%股权转让给山西宏厦建筑工程 第三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 根据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联席 会议纪要(阳煤会纪[2018]93号),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党 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宏厦三建会纪[2018]86号,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0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将所持有的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给山西宏厦建筑工程 第三有限公司。故本次评估是确定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 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股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该经济行为已 获得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联席会议 纪要(阳煤会纪[2018]93号)同意。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即太原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60%股权; (二)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基本情况 本项目评估范围为经审计后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 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企业资产总额账面值为835.34万元, 负债总额账面值为527.80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307.54万元。 资产负债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合计 671.20 非流动资产合计 164.14 资产总计 835.34 流动负债 527.80 非流动负债 0.00 负债总计 527.80 净 资 产(股东全部权益) 307.54 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资产评估明细 表》。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1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以上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一致。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1、货币资金账面价值741,033.19元,包括银行存款。 2、应收账款账面净额5,925,994.37元,主要为企业应收的商砼款。 3、其他应收款账面净额45,000.00元,核算的内容为应收的供电保证 金。 4、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合计 768,696.79 元,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车辆 及电子设备。其中:机器设备共 22 项,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搅拌机、空压 机等,车辆共计 1 辆,为生产、办公用车;电子设备共计 13 台(套), 为企业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购臵的电脑、打印机及扫描仪等设备。申报 的设备类实物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存放于山西阳泉开发区义白路驼岭头村 工业园区。 2014 年 10 月份,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太化新材料园区的搅 拌站因占地影响工程施工,两条 180、120 搅拌站生产线拆除后,设备存 放于园区内。2015 年 10 月份完全撤场,120 生产线搬回阳泉交还宏厦三 建外,180 站设备和其余资产全部搬回太化化工站内。2017 年 8 月,又 将公司设备资产转回到阳泉南外环宏厦三建工业园区内,企业停工至今, 如果将来重新开工,两条生产线可以继续使用。 5、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 872,714.06 元,为坏账准备、固定资 产减值准备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 律权属状况 本次企业无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 (五)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本次评估时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共同确定了评估范围,并要求评估 公司按照确定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不存在表外的资产 情况,被评估单位也未申报表外资产。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2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六)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 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本评估报告引用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8)第 213123 号《审计报告》。 除此之外,本报告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确定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 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8年6月30日。该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与相 关中介机构讨论确定的。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一)该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济行为的需要,有利于评估目的 的实现。 (二)该评估基准日为被评估单位会计月末报表日,也是审计报告 的资产负债表日,便于资产评估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资料,有 利于评估工作的完成。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 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 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1.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联席会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3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议纪要(阳煤会纪[2018]93 号); 2.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宏厦三建 会纪[2018]86 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6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4.《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 号令,1991 年); 9.《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 号); 10.《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第 14 号,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2003); 12.《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 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 号,2001 年);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 12 号令,2005 年 8 月 25 日); 1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委产权[2006]274 号); 15.《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4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第 32 号,2016 年 6 月 24 日);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 [2016]64 号); 17.《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产 权【2017】73 号); 1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法产权【2013】 64 号); 1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 产权[2009]941 号); 20.《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 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 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 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 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 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 1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1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5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权属依据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 设备购臵发票; 3. 机动车行驶证; 4. 资产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承诺函; 5. 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计报 表及其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 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数据; 2. 晋建标函[2016]383 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山西省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调整执行规定的通知》; 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2015 年 2 月 11 日); 5. 《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6. 《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费用定额》(2018) 7. 《山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2018 年第 4 期; 10.2018 年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11.《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第 12 号令); 12.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及工程资料;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14.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 价格[2002]1980 号); 15.《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6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16.《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1 号,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7.国家计委、环保总局发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5 号); 18.原城乡环境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 房屋新旧程度参考依据》和《房屋不同成新率的评分标准及修正系 数》; 19.有关造价指数及类似工程造价指标; 20.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评估基准日适用的贷款利率; 2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调查了解到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参考资料 1.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 会字(2018)第 213123 号《审计报告》; 2. 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3. 被评估单位历史年度审计报告; 4.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5. 企业提供的重大工程承包等业务合同; 6.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 7.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现场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 8. 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项目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涉及企业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根 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等有 关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评估方法可以选择市场法、收益法和 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 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7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产权 市场发展状况和被评估企业的特定情况以及市场信息条件的限制,我们 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与此次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参照物及交易情况。因此, 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 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的具体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 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收益法。主要原因是:2014 年 10 月份,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太化新材料园区的搅拌站因占 地影响工程施工,两条 180、120 搅拌站生产线拆除后,设备存放于园区 内。2015 年 10 月份完全撤场,120 生产线搬回阳泉交还宏厦三建外,180 站设备和其余资产全部搬回太化化工站内。2017 年 8 月,又将公司设备 资产转回到阳泉南外环宏厦三建工业园区内,企业停工至今。因为存在 以上客观情况,企业表示未来经营情况无法确定,无法对未来收益进行 预测,该项目不适宜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 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项目对委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资 料收集完整,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结合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项目采用 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一)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银行存款评估根据评估申报表,经与 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并对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确定 其账实是否相符,在相符的基础上,按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8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2.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抽查了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的发票,并对大额款项进行函证, 确定账面金额无误;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 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 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应收款项采用账龄 分析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的,评 估风险损失为 100%;对很可能收不回的部分款项,且难以确定收不回 账款数额的,根据账龄分析估计出评估风险损失;在以应收款项账面值 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对于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二)关于机器设备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 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臵全价×成新率 1.重臵全价的确定 (1)机器设备的重臵全价 机器设备的重臵全价由设备购臵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设备基 础费、前期费用及资金成本等部分构成。 重臵全价=设备购臵价(含税)+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设备基础费+ 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①设备购臵价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询价、查询企业近期购臵设备的合同和发票、 查阅同类设备近期报价资料,确定其不含税设备价。 本次评估设备购臵价格采用不含税购臵价。 ②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是指从产地到设备安装现场的运输费用。运杂费率以设 备购臵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安装所在地的距离不同,按不同 运杂费率计取。如供货条件约定由供货商负责运输和安装时,则不计运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19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杂费。 ③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设备购臵价为基础,按 不同安装费率计取。对无须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④设备基础费 评估人员参考不同专业性质的生产设备按不同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 确定,或者调查了解企业设备实际设备基础费用水平确定。 ⑤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 前期及其他费用主要取费项目有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 费、勘察设计费、工程招标代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前期及其他费用 取费标准主要执行:《山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2009 年)、(晋 价服字[2007]126 号《建设工程监理费管理规定》、(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工 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环评费》具体标 准。参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收费规定。 序 费用项目 费率(%) 取费基数 依 据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1.64 工程费用 通知》(财建[2016]504 号)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2 工程监理费 2.10 工程费用 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晋价服字[2007]126 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 3 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0.43 工程费用 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 4 可行性研究费 0.70 工程费用 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 1999 ] 1283 号 5 勘察设计费 3.50 工程费用 《山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2009 年)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 6 环境影响评价费 0.05 工程费用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中华人 7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0.10 工程费用 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 10 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 卫生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 3 号) 8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0.80 工程费用 《山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2009 年) 9 联合试运转费 0.20 工程费用 《山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2009 年) 10 合计 9.52 前期及其他费用=(设备购臵价(含税)+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设备 基础费)×9.52%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0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⑥资金成本:资金成本的计算基础为设备购臵价、运杂费、安装调 试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根据合理建设工期和基准日执行的贷款利率 计算确定。 合理建设工期依据该工程的工程量的大小、建设项目相关规定以及 行业惯例确定。贷款利率根据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确定,资金按均匀投入考虑,即: 资金成本=(设备购臵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工程建设其 他费用)×贷款利率×建设工期×1/2 对工程建设期不超过半年的,不考虑资金成本。 本次评估中较简单的设备,无需考虑设备基础费、工程建设其他费 用及资金成本。 对于报废设备可以原地直接交易的,评估时根据报废资产的材质及 重量,经咨询当地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及查询网上不含税报价确定可回收 价格,进而确定评估价值。 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设备购臵价可抵扣增值税=含税设备购臵价/(1+16%)×16% 运杂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国内运杂费/ (1+10%) ×10% 前期及其他费用可抵扣增值税=【前期及其他费用中可以抵扣增值税 项目(除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联合试运转费外) /(1+6%)】×6% (2)车辆重臵全价 根据当地车辆市场信息及《网上车市》、《汽车之家》、《太平洋 汽车网》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本评估基准日的运输车辆价 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臵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计入车辆购臵 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确定其重臵全价: 重臵全价=现行不含税购臵价+车辆购臵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 对于待报废车辆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确定评估值。 (3)电子设备重臵全价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1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电子产品价格商情》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 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重臵全价,一般生产厂家提供免费运输及安 装: 重臵全价=购臵价(不含税) 部分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通过在阳泉市电子设备二手市场价 格网站进行询价,直接采用其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取值。 2、成新率的确定 (1)机器设备的成新率 价值量较大设备的成新率,采用年限法与现场勘察法,分别测算理 论成新率和勘察成新率,并按 40%,60%比例加权求和确定其成新率, 即: 成新率=理论成新率×40%+现场勘察成新率×60% (2)运输车辆成新率的确定 对于运输车辆,按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方法确定成 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1-2/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 *100% 理论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考虑经济使用年限为 15 年,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的车辆考虑经济使用年限为 10 年。理论成新率按使用年限成新率与行驶里程成新率孰低确定。 同时对待估车辆各组成部分进行必要的勘察鉴定,若勘察鉴定结果 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成新率相差较大,则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最终成 新率。若两者结果相当,则不再进行调整。 (3)电子设备和一般设备的成新率 采用年限法确定电子设备和一般设备的成新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2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或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100% 直接按二手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值的设备,不再计算成新率 3、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臵全价×综合成新率 待报废的,本次按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 (三)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 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是由于企业按会计制度要求计提的和按税法规 定允许抵扣的损失准备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不同而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 差额。本次评估是在审计后的账面价值基础上,对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形成、计算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了调查核实。以 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四) 关于负债的评估 企业申报的负债为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 应付款。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表,对各项负债进行核实后,确定 各笔债务是否是公司基准日实际承担的,债权人是否存在来确定评估 值。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7 日对评 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 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由本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人代表商谈明确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 委托人以外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 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 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委托人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3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本公司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 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该评估业务。资产 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 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 容。 (三)编制评估计划 本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了资产 评估计划,并合理确定资产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 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们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适当的现场调查。 包括: 1. 要求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 资料; 2. 要求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 材料以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 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 法律权属; (五)收集评估资料 我们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 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这些资料包括: 1. 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等相 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 获取的资料;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4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2. 查询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3.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 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 函证、复核等。 4.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 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 审计机构与本公司同时进入企业作业现场,因此,在各自工作基础 上,与审计机构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七)评定估算 资产基础法评估的主要工作,按资产类别估算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 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 对资产基础 法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补充、修改、完善,在综合分析价值 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确定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 的最终评估结论。 (八)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本公司内部对评 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初审后,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 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了必要沟通。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 对评估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然后重新按本公司内部资产 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后,由本公司出具正式 评估报告向委托人提交。 十、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 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资产评估 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5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 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 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 的条件下进行。 3. 资产继续使用假设:继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 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 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 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 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可以按其现状持 续经营下去,并在可预见的经营期内,其经营状况不发生重大变化。 (二)特殊假设 1. 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 济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 响。 2. 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汇率、税率等政策 无重大变化。 3. 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国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 产业政策,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4.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 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5.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 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6. 假设未来企业保持现有的信用政策不变,不会遇到重大的款项回 收问题。 7. 假设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8. 假设被评估单位资产的权属均为合法取得。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6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三)评估限制条件 1. 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公开市场为假设前提而估算 的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 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 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 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 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本报告评估结果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上述评估假设和 限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果无效。 十一、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及必 要的评估程序,对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的市场价值 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份全部权益评估 值为 3,166,834.17 元,即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股权评估值为人 民币 1,900,100.50 元。 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835.34 万元,评估价值 为 844.48 万元,增值额为 9.14 万元,增值率为 1.09%;总负债账面价 值为 527.80 万元,评估价值为 527.80 万元,增值额为 0.00 万元,增值 率为 0.00%;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307.54 万元,评估价值为 316.68 万元, 增值额为 9.14 万元,增值率 2.97%。具体见评估结果汇总表: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7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8 年 6 月 30 日 被评估单位: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D=C/A×100 A B C=B-A % 1 流动资产 671.20 671.20 2 非流动资产 164.14 173.28 9.14 5.57 3 长期股权投资 4 固定资产 76.87 86.01 9.14 11.89 5 无形资产 6 递延所得税资产 87.27 87.27 - - 7 资产总计 835.34 844.48 9.14 1.09 8 流动负债 527.80 527.80 - - 9 非流动负债 - - 10 负债合计 527.80 527.80 - - 11 股东全部权益 307.54 316.68 9.14 2.97 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 12 60%股东权益 184.53 190.01 5.48 2.97 本报告书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算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期间使用有效。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 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 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 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 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 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 责任。 (三)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阳泉,2014 年 10 月底企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8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业全面停工后保留 3 名员工维持日常经营,企业办公场所暂由山西宏厦 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提供,位于阳泉宏厦三建培训中心。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8) 第 213123 号《审计报告》。 (五)资产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 1、评估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对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评估对象的 法律权属情况进行了适当的关注,阳泉华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设备 购臵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权属资料,评估人员对已有的权属资料 进行了初步核对并留取了复印件,未发现存在产权瑕疵事项。但对评估 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我们的执业范围,故我们不对评估对 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2、对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产权瑕疵事 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且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 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 无。 (七)评估资料不完整的说明 本次评估,无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况。 (八)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的说明 被评估单位承诺,评估基准日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九)抵押担保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说明 无。 评估结论未考虑将来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可 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与评估 范围内资产有关的或有负债可能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十)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29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 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 估。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负债以及市场情况的变化不 承担任何责任,亦没有义务就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事项或情况修正评估 报告。 (十一)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 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二)评估结论是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受本机构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 响。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得 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 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 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 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 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需经资产评估机构及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 (六)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30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媒体,需经得本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 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评估结论可以 作为本评估目的的参考依据,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八)本报告结论经备案后方可使用。 十四、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18 年 11 月 19 日。为资产评估师专业意见形 成日。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31 - 太化股份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旭混凝土 60%股权所涉及的华旭混凝土股东部分权益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 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2. 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复印件); 3.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5.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6. 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7.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北京市财政局 2017-0078 号《备案公告》(复印件); 9. 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资格证书(复印件); 10.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1.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相关页(复印件) 12. 资产评估明细表; 13. 资产评估说明。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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