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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化股份:融资管理制度2020-04-28  

						                    太原化工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

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进行

筹资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

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票据融资、供应链融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分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管理

活动。

    第四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

    (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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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和重大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融资项目的策划、

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

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三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拟

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政府相关

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条     公司需要进行债务性融资(除发行公司债券)时,公司财务部应当

拟定初步的融资方案,初步方案经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融资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财务状况;

    (二)融资方式及对象;

    (三)拟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等;

    (四)资金用途及投向;

    (五)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2-
    (六)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债务性融资(除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属于公司本部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由各子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实施,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需同时按照证券监

管部门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证券

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

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

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融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

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

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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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

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

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人员违反刑法的,公司有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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