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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化股份:关于投资者诉讼及其他涉诉事项的公告2020-08-19  

						证券代码:600281           股票简称:太化股份        编号:临 2020-32 号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及其他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

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晋 01 民初第 483 号、

509 号等 60 个编号)及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已受理 60 名自然人原告诉公司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然人吕秋*   王*等共 60 人

    被告: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原告基于对被告披露信息公告的信任,投资该公司股票。2017

年 7 月 1 日,被告发布公告,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

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在 2014 年年度报告中未完整披露收

入确认具体方法、被告在 2014 年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被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被告上述行为构成虚

假陈述。60 名自然人原告认为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二、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 11050119.02 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涉诉事项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具

体影响。

    四、公司的其他诉讼事项

    1、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临 2020-28 号公告披露了太原市立唐工贸有

限公司与本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原审第三人山

西晋投立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此案尚

无进展。

    2、2020 年 8 月 1 日,公司(原告)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诉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

化工有限公司三被告连带向公司支付票据金额 5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

费。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通知书[(2020)宁 01 初号]。

    3、2020 年 8 月 10 日,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给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

[(2020)晋 0110 民初 1224 号],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柏*、王秋*请求法院

依法判令本公司归还原告 1491671.14 元,并由另一被告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以上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2020 年 8 月 14 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晋 0981 民初 336 号],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平市恒通物

流有限公司货款 50 万元、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35083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648 元,保

全申请费 3678 元,由原告原平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122 元、被告太原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204 元。

    公司不服此判决,将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相关涉诉事项,正积极准备应诉,并将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8 日